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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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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潍教办字[2003]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潍坊一中、二中,潍坊市实验学校:

现将《潍坊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基础教育科。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的,证明学生资格身份的名册及档案材料。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采取“以县为主,分级管理”体制。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农村小学学籍,由乡(镇)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直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中小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所有学籍都要纳入潍坊市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 招生 新生入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学制。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政府决定,可实行6周岁半或7周岁入学,但应逐步向6周岁过渡。

第五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七条 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7 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民办学校(含国有民办、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以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九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律录入潍坊市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在45人以内,初中在50人以内。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6人。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对应在户籍所在学校就读、而因特殊原因在他校借读或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学校要调查核实学生去向,索取有效证明,存档备查。借读学校和民办学校,应主动出具接收学生的证明材料。

三 转学 借读

第十四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转入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再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但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我市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到非户籍所在地上学,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借读,需由监护人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借读学校办理同意借读证明(跨省借读除外);向原学校提出书面外出借读申请,并附借读学校同意借读证明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和原校都要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原校应保留借读生的学籍,借读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由原校监督,借读学校要向原校介绍该生借读期间的情况。

借读生须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借读费。

第十九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 休学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原休学证明信及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五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五条 学年结束,学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级。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其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如有不及格科目,一般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但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上的重大障碍,难以继续跟班学习的,经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留级一次。但留级比例不得超过在校生数的1%。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一般采用等级制。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学校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也可由县(市区)教研部门统一命题和制卷。

初中毕业考试,由潍坊市中小学学业水平考试中心(即WAT考试中心)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WAT考试成绩分A、B、C、D、E、F六个等次,学校可依据WAT考试成绩制定毕业标准,县(市区)、乡(镇)、学校都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WAT考试,也是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考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原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评语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出,鉴定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

评语和鉴定要实事求是,准确恰当,以肯定成绩为主,使用个性化语言。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大力推广使用“学生成长档案袋”,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七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证书中要注明毕业、结业或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但毕业成绩未达标准的学科,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达标,或其他学科有两科不达标的,予以结业。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跨市、县(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

八 奖励 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予表彰奖励。受到校级以上奖励,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记大过处分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九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应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涂改、伪造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籍档案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并录入,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学籍变动证明情况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毕业生花名册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应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同时在基础教育科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教育主管部门也要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教务处主任具体负责,同时配有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严格学籍年审制度。乡(镇)执法监督员对本区域学生变动情况及学校学籍管理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审核检查,县(市区)于每学年新生建档期间,对中小学学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应在入学、转学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初中、小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