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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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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2009年9月15日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管 理

 

第三条  县教育局教育股直接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的管理形式分为电子信息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所有学籍注册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校长要亲自部署,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学籍管理员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具备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

第五条  学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禁涂改、伪造学生档案,严禁随意更改电子信息。学籍档案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填写纸质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工整,内容要齐全。

第六条  各校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籍管理员要利用每月月初时间,如实列表上报在校生人数和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并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等情况。

(三)入 学

第七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学校负责组织,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学校发布的报名时间按时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按规定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经县招生委员会批准,直接升入初中。新生报名时,须携带录取学校发放的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准考证、义务教育登记卡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中小学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如开学一周内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并及时报教育局。

第十条  各校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学生的入学管理,积极动员和组织适龄残疾学生(重点是智障学生)到县特教学校学习。一般智障或肢残的学生也可随班就读。

(四)注 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当年9月20日以前据实将新生注册信息录入电脑,同时建立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学籍手册》填写要确保完整、准确,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由市教育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统一编号。镇区小学由学校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号。学籍管理员要按规定时间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并报送《定员花名册》一份。

第十三条  建档时,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由学籍管理员携带证明手续统一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

 

(五)转 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转学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申请、父母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等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审批、备案。经同意后,由转出校开据《转学证书》,提取学生学籍。转出校和转入校要在《转学证书》分别签署“同意转出”和“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转入校学籍管理员要及时携带上述材料,到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并将转学证书回执单返回转出校。

第十五条  本县学生转到外地就读的,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时,需持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书》、该生父母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证明、转入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由原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所有转出学生必须将回执单返回原学校,否则不予提取学籍。

第十六条  外地学生转入本县学校就读的,需持加盖原学校公章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的转学证明、学籍手册及该生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证明,经本县接收学校同意后,由接收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教育股重新更换,统一注册。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县就学, 监护人应持身份证、暂住证、所在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等有效证件,与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允许入学,办理临时学籍。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县学生一致。

 

(六)休 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连续治疗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法继续随班学习,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由固安县人民医院及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治疗病例。

第二十条  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籍管理员携带学生申请、《学籍手册》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教育局教育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二条  初三阶段办理休学者,不准参加本年度升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起始时间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时间为准。

(七)复 学

第二十四条  复学是指休学后需要重新返校就读的。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复学,应由本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携带该生申请、《学籍手册》、医院康复证明统一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将其编入休学时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现年级随班就读。

(八)退学与辍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督促其到校;经学校多次做工作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立即上报教育局,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全力做好学额巩固工作。

(九)毕 业

第二十九条  小学修完六年级,初中修完三年级后学生准予毕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留级,学校不准招收重读生。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后需领取教育局统一颁发的小学、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粘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加盖校长签字章、学校公章和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十)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凡受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教育为主,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委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进行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条 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学生,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一般只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极个别错误特别严重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16周岁,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学习,原校应予接受,妥善安排。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固安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