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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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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教发〔2008〕7号

区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龙凤区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龙凤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管理,规范全区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大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注册

1、小学、初中按照《龙凤区中小学校学区划分及招生工作方案》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小学新生到学区划分方案指定的小学报名入学。

3、初中新生凭区教育局印制、初中学校下发的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报名入学。

4、小学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后,学校负责审查本区学生的户口和住房证;负责审查外地学生的户口簿、暂住证、务工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并按时限到区教育局备案,在入学年度的第一学期建立学籍。

5、初中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后,学校负责审查本地学生的档案(《大庆市小学生素质教育发展手册》、重要的奖惩证明等)、户口及住房证;负责审查外地学生的户口簿、暂住证、务工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在入学年度的第一学期建立学籍。

6、初中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到学校报到的,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核查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7、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给予建立学籍。

二、学籍转移

8、户口由外市迁至大庆,需转入本区就读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长须持盖有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章的转学证明、学生全部档案材料、户口、住房证等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申请入学,经区教育局审查后,安排就近入学。

9、本市学生由于家庭搬迁转入本区,学生本人或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学校,并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10、本区学生转往市外学校上学,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并按规定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11、学校不得因学生学习状况或行为表现差等原因强行学生转学或休学,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或档案资料不全的学生。

12、义务教育阶段除8、9、10款所注明的原因转入、转出外,一律不得转学。申请到本市艺校、体校(艺术、体育团体)、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须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13、外地学生因父母到我区经商,或因父母来我区务工,需要在本地借读,须持有下列证明:(1)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证明;(2)父母身份证和暂住证;(3)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转学手续。

14、来本区投资者,其子女入学,根据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5、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可参加本市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发毕业证书。

16、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休学、借读,有极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三、休学与复学

17、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在休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办理休学审批手续,办理休学证明。

18、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如遇家庭迁移等原因,可在复学时持有关证明办理。

19、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核。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后其学籍档案号不变,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处,区教育局盖有休学字样印章,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

四、留级与跳级

20、城镇学校学生不准留级。农村学校少数学习困难大的学生,可以留级。留级只能一次,留级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学生总数的3%。

21、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学校推荐,经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逐级审批,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22、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初中毕业后的学生原则上不得重新进入初中学校继续学习,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重读的,不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给予初中学籍,不得报考省市重点中学,并单独统计数据和情况。

五、学生毕业

23、小学修完规定年限的教育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直接升入相对应初中学校。初中修完规定课程,经全面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1科考试科目或2科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得到肄业证书的学生,离开原学校,可参加下一届的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科目)合格后发毕业证书。

24、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初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区教育局签发。小学、初中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毕业成绩,加盖公章,加盖区教育局钢印后生效。

六、学籍管理

25、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市教育局、区教育局、中小学校三重管理。各中小学分别于每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三月二十五日前,将本校学生的学籍(电子表格式)报到区教育局管理办,变化的数据要有清晰、准确的说明。管理办负责按照期限将中小学学籍上报市教育局。

26、中小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细则,科学规范地管理好学生学籍,避免学生升学、毕业时出现责任问题或造成学生流失。区教育局每年不定期对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27、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副校长)的领导下,主要由教导处负责;初中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分工不同,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可由教导处或政教处(学生处)负责。并指定一名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专人担任学籍管理员,工作变换时,要做好相应的学籍档案交接工作。

28、教学管理副校长是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是学籍管理主要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9、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得开除学生。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校要积极工作,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30、中小学校要建设好在校生学籍数据库,使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学生学籍,实现学籍管理电子化。

31、在学籍管理中,中小学校如果出现隐匿学生,违规留级、休学,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32、关于学籍管理违规违纪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上级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