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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学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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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学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学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常教基〔2005〕3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中学:

为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的学籍管理,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文印发)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常州市区中学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常教普〔2000〕字第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该修订稿(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初中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切实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常州市中学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常州市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3、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辖市(区),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细则办理。

二、新生入学

4、新生入学后,各校应根据新生档案材料按学籍管理系统要求,编制学生分班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并按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给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号。建立学籍号的方法,以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各校一律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招收新生,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材料上传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审核。

5、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跨市、辖市(区)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市或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休学、复学,学籍号保持不变。

三、转学

7、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初中之间转学:学生户籍及住址跨省、市迁移者;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初中,且路途较远,到原初中读书确有困难者。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转学生、借读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额外收费。

8、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或居住地变更证件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批准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附表二),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证件原件,当户籍与居住地证件不一致时,以居住地证件为准。

初一新生一般不准在市内转学。学区相邻的两个学校间原则上不转学。

9、民办学校学生转学: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对自愿要求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如确属特殊原因,则由监护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四、借读

10、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须经本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

11、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再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学校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附表三),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

12、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版的《学生登记表》,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附表四),封好后让其带回原籍,电子版《学生登记表》留存。

13、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14、学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出具“休学证明”(附表五)。学生因病提出休学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再由各校审核签署意见;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15、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示出国或出境护照、签证等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16、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自批准之日计算。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注销其学籍。

17、学生的休学日期、原因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学校将信息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休学证明存根与休学申请及有关证明由学校存档备查。

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18、学生休学期满,由其监护人提出复学申请,并持休学证明和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发给“复学证明”(附表六),并将信息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六、成绩考核

19、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现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20、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21、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2、学生操行按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23、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24、学校每学期期末向监护人报告学生的考试、考查等情况。

25、学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要加强培养,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辅导。全市初中实行不留级制度。

26、少数学习成绩优异且身体健康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参加上一年级考核且成绩优秀、学校批准,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七、毕业、修业、肄业、升学

27、学生学完初中规定课程,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合格,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加盖验印章后有效。

28、学生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的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合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合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修业证书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加盖验印章后有效。

29、学校对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中途退学生,必须报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的肄业证书。肄业证书经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加盖验印章后有效。

30、跨市、辖市借读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借读生可以在借读地参加毕业考试并领取文凭;经同意继续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31、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也可以在民办学校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领取文凭。

八、奖励和处分

32、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定期民主、公开、公正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3、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学校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章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由学校提出报告,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取消学籍。

3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已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的应在电子档案中加撤销记录。

35、学生受拘留、劳动教养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初中生,持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实施要求

36、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计算机管理学籍工作。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要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规定。不得为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学生修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37、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38、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在接到确切消息2小时内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事发24小时内书面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39、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在籍学生花名册、各种学籍管理登记表、年报表、统计表、毕业生花名册等资料永久保存;学生转学、外出借读、休学、复学的有关证明、存根和学生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存根等资料,长期保存。每一届学生的电子档案要刻录光盘,长期保存。

40、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37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作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1、本实施意见未述及的部分,均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文)执行,原常教普〔2004〕字第27号文件废止。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