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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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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黄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适龄儿童在入学前15天依法发《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凭《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

3、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4、外来民工子女入学凭户口簿、居住地暂住证、从业情况证明,由所在地中心学校统一按排。

5、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批准。因身体原因的,应附区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6、小学班额一般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一般为50人以下。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学籍

1、学生学籍管理在学生注册入学后十天内,学校教导处应按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号编写方法对新生的义务教育卡进行编号。各校不得把外乡镇的学生用本乡镇的号码编写。一旦义务教育号确定后就不得更改,并填写义务教育卡、学籍卡、体育合格登记卡、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三卡一表)和新生名册。每年9月中旬,各学校要按班、按学生的义务教育卡号从小到大编造新生名册,一份交普教科,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卡须到普教科盖章验印。

学生姓名按小学入学报名时的姓名(小学报名时的姓名必须按户口簿的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必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和户口簿,由学校指派专人在九月中旬到普教科办理更改手续。若义务教育卡失落要求补办,必须由学校派专人带校证明到教育局办理补办手续。

2、小学每学年开学初对一年级新生进行视力、听力、智力测试,确定随班就读的“三残”儿童,编造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名册。

3、对外省籍学生就学较多的学校,可按年级单独分类建立外省籍学生学籍档案。

4、各校要要认真做好学籍资料归档、移交和上报工作。每年的7月初为中小学学籍档案交接时间,各乡、镇(街道)中心小学要把“三卡一表”和毕业生名册如数交给本乡、镇(街道)中学。

5、学校要在每年8月份将有关学籍档案整理归档。

三、休学、复学

1、学生休学仅限于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长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正常学习者。

2、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填写休学申请表,半个月内,由学校派专人带以下材料到教育局普教科办理审批手续:①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明该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三个月以上或休养三个月以上);②区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给付收据;③休学申请表。

3、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须由本人和家长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在复学前一周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持休学申请表和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或有关部门证明,经学校同意,方能如期复学。复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义务教育号不变。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学生复学后十天内由学校派专人带有关证明到普教科办理复学手续。

6、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四、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盖章后,再到教育局审批,经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本学区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非本学区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3、学生转学手续只能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十天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4、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五、借读

1、借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 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 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 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 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 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扶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扶养监护的学生;

(六) 跨县区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2、学生借读,由本人和家长带有关证明,向借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借读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借出、借入学校同意盖章后。再到教育局审批,然后学生持学生档案(三卡一表)、借读申请表到借读学校注册。

3、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

4、学生借读只能在开学前后十天内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不得办理借读手续。

5、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把已接收的借读生推出校门,要负责到底。

6、接收借读生学校的班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六、退学

1、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2、 凡属第二项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校学生。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1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七、评价

1、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2、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4、学期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的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他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6、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的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7、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老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8、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八、升级、留级、跳级

1、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2、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3、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后,予以留级。

4、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九、毕业、结业、肄业

1、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2、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3、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4、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第六条第1项中的第二款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5、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十、奖励、处分

1、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2、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3、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和勒令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4、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5、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6、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十一、附则

1、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2、 本《细则》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3、 本《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育局普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