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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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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处室、各科组、各级组、各班级等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学校教导处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导处主任为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学期要针对学校实际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有教导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我校招收年满六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蓝印户口,居住地属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或年满六周岁,居住地属我辖区内,父母一方持有人才居住证等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人员子女,以及深府办[1993]95号和深府[1995]186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借读条件的暂住户口儿童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教导处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导处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劝其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 办理新生入学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九条 教导处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 学籍

第十二条 对经过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教导处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由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生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所有表册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教导处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档案室保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小学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校长、教导处和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教导处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由区教育局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档案室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九月中旬填报,教导处汇总后报区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生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教导处必须在开学初组织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更改有效证明,向教导处申请办理,教导处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导处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教导处提出申请,教导处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教导处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在读学校同意转出则开具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函》及入学材料于规定时间到我校教导处办理手续;

4、接收学校审核学生材料后若同意转入,则开具《转学联系函回执》;

5、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函回执》到转出学校领取转学资料送至接收学校存档;

6、学校在开学一周内将本校《转入(出)学生名单汇总表》及《转学联系函》、《转学联系函回执》整理好,根据教育局的统一安排集中送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手续不全者没有正式学籍。

7、转出和接收学校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我校,我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教导处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报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教导处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入、转出的情况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教导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校长和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教导处公布一次。学期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过期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导处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教导处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不设毕业考试。取消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年评定不合格的学科,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表彰条件的学生,由教导处和大队部统一组织表彰。

第三十五条 学府小状元、小明星等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己满六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课程的学习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区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区教育局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区教育局验印章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市《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小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小学

二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