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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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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内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逾期一天按旷课四节计,有课且超过四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以下同)。未经学校批准而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到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或其它方式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不限日期,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它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六条 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非笔试。非笔试是指以完成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形式进行的考核;笔试是指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笔试又可以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教师采用非笔试或开卷等考核形式,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形式。笔试以百分制记分,非笔试可以用百分制也可以用五级制记分。英文成绩单可以按“等级”折算。“百分制”、“五级制”、“等级”、“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等级 A B+ B C+ C D+ D F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等级 A B C D F

绩点 4.0 3.0 2.0 1.0 0

第八条 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以根据学生考勤、平时测验等方式确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超过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平均绩点为所学课程学分乘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见第七条。

第十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的,或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教师可以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旷考、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发生时,相应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分别注明旷考、作弊、无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须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详见《上海电力学院选课办法》。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必须修满公共体育课的学分外,还必须参加每学年进行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身体有残疾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正常上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的学生,在提供相关材料或医疗证明后,经我校医务部门审核,报体育部、武装部、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健康理论类、军事理论类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

1、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且其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核。考核成绩达到70分或“中”水平者,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要申请课程免修,应在每学期选课前填写《上海电力学院课程免修申请单》,并同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自学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交开课部门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缴纳考务费后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3、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核: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实验或设计的课程以及选修课。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重修免听考核)。重修成绩根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按通过(绩点为1)、不通过(绩点为0)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事后凭相关医疗证明可补办缓考手续。擅自缺考以旷考论,不予缓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已办理缓考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需重修。缓考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九条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经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部分重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免听考核。

第二十条 对已经通过的课程也可选择重修。课程最终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根据学校规定标准按学分缴纳学费。重修免听考核的课程也应按规定标准缴费。不缴费的学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鉴定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军训、劳动、实践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记作旷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以一学期累计数量计算,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以四学时计。学生迟到应在当堂课后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教师认可后方可更改旷课记录。学生上课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记作旷课;三次迟到折合一次旷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再次因旷课受到处分时,按照累计数量达到的级别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再次因旷课受到处分时,按照所受最高处分级别加高一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超过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超过一周的,由学院报教务处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考勤。每月第一周将考勤表上交教师所在院系。教师所在院系再将学生考勤表汇总表交学生所在院系。当学生旷课达到处分时,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代校拟文后上报教务处,同时,各院系总支或辅导员应做好学生的预警工作。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满足一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专业,详见《上海电力学院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外,其它情况下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再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入学满两年以上者;

3、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者;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三十四条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再行报考其它学校。若经发现有报考其它学校的行为,不再保留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不论其是否被其它学校录取)。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增减学年

第四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其在校时间可以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4年,即用4年时间完成规定学业;成绩优异者,允许用3年时间完成规定学业;学习困难者,经申请增加学年后,允许用5或6年时间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十一条 非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学分(不含全院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以下同)大于30学分,必须终止后续课程学习,办理申请增加1学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进入毕业设计前,其累计不及格学分大于6学分,必须终止毕业设计,但可以学习其他课程。该学期结束时,若其累计不及格学分不超过6学分,可以办理申请增加1学期的手续参加毕业设计;否则,仍应终止毕业设计,办理申请增加1学年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学分未超过规定学分,在后续学期内,既可以安排好教学计划上规定的课程之后,通过办理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手续,重修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课程,也可以办理申请增加学年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增加学年的学生,填妥《增加学年申请表》,并应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主动咨询有关教师,制订好自己修读课程计划,并报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增加学年的学生,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妥手续。对应该申请增加学年而未按时办理申请手续的学生,将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增加学年,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核实,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发生增加学年时,按转入年级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其已修学分由院(系)进行冲抵认定;毕业班学生发生增加学年时,按其最后一学年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六年)未完成学业的;或已经确定不可能在六年内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教务处或学生办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核,采用品德评定和德育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作一次鉴定。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电力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取得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在校4年的结业生可以在离校后的两个学年内返校重修,在校5年的结业生可以在离校后的一个学年内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结业生可换发当年的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生效,同时,原《上海电力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本科生。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