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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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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磐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县文教局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其入学年龄为7周岁。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第一季度摸清秋季新生入学人数,分别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文教局。适龄儿童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中的姓名用字必须与户籍有效证明一致。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户籍所在地学校编写。副号一人一卡一号,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左起第一、二位是市代号(金华市07),第三、四位是县代号(磐安10),第五、六位是入学年份代号(公元年份末2位数),第七、八、九位是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代号[安文镇中心小学学区(含云山)001,深泽002,新渥003,冷水004,仁川(含天网)005,双峰006,墨林007,窈川008,双溪009,玉山(含玉峰)010,尖山011,胡宅(含前山)012,九和013,万苍014,尚湖(含山环)015,大盘016,方前(含四协)017,盘峰018,维新019,高二020,实验小学学区021,南园小学学区022],第十到十二位数是各乡镇(学校)该年级学生序号,从001往下连续编排,特别注意不能有重复号和漏号。副号一经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变更。学校按学生学籍号副号顺序编造新生名册,并于9月20日前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向县文教局普教科报送。文教局于9月底前按义务教育新生名册审核各校新生学籍。未经文教局审核并加盖文教局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的,其义务教育登记卡无效。

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接收学校每学期初将名单如实报县文教局和公安局。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就近或按县文教局统一划定免试升入初中。各小学在6月份将小学毕业班期末检测成绩、按副号顺序排列的小学毕业生名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盖有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的《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及户籍有效证明如数移交相应的初中。小学毕业生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发的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初中入学,取得初中阶段学籍。初中学校按《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副号顺序造好新生名册,9月20前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向县文教局普教科报送新生名册。文教局于9月底前审核各校新生名册。不能提供《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的,不予审核。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免学、缓学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文教局审核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文教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适龄的残疾儿童、少年(除依法批准的免学、缓学外),动员其在特殊教育学校或随班就读。

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文教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寒暑假除外)]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文教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填写《休学审批表》,经班主任提供家访记录,签署意见,学校审核,报县文教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休学证书。文教局审批时,应核验休学生的医院诊治证明书、病历卡、收费凭据、出院记录等原件。休学手续应在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休学申请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前一周,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文教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核实同意,并报县文教局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文教局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系指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到其他学校就读。

学生转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转学联系单》,经转入(出)双方学校审核,签署同意转出或接收意见后到县文教局签署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由学校办理正式转学手续,移交《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学籍材料。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将转学证书回执一周内交回转出学校。

转入(出)学校凭上列相关材料,将学生变动名册于半个月内报县文教局审核、备案。

本县户籍学生转往外县市就读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书回执上须有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对未办手续擅自到外县市就读的本县户籍学生,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取得就读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县文教局,由县文教局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予以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学生借读,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借读联系单》,经借入(出)双方学校审核,签署同意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借读手续,移交《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学籍材料。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将借读证书回执一周内交回借出学校。

借入学校凭上列相关材料,将借读学生名册于半个月内报县文教局审核、备案。

借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借读生时,应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一律不准超计划收录借读生。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借读。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借读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借读者除外。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

凡起始年级学生借读,户口所在地学校应将其列入新生名册,注明何时起在何地借读,学生数不计入计划招生数;借读学校应将其列入计划招生数和新生名册,名册中注明何时起从何地来借读。各学校对借读学生的相关材料,每学期应予以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文教局审核备案,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其基本内容有:学生基本情况,学生表现记录(如表扬卡,过失卡等),学生具有代表性的学习成果,各学科竞赛的获奖作品及奖状,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及成果,有关个人特长及展示个性的材料,学期成绩记录,学期目标或计划,心得体会,阶段性自我评价,学期自我评价,学期成长记录量化考核表,荣誉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作弊或擅自缺考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任课教师核准,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第二学期结束时进行。跳级学生名单于7月15日前报文教局备案。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特别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6月底、7月初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留级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公示(公示时间7天),县文教局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学年度年级学生总数的0.5%以内。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及毕(结、肄)业名册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实施细则》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及毕(结、肄)业名册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送验时间,毕业学期的6月底7月初。学校送验时,上交按学籍号副号顺序排列的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名册,一式二份,经文教局审核盖章后,一份留文教局,一份带回学校存档。文教局审核《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时,应把学校上报的毕、结业学生名册与义务教育登记卡对照审核,凡无法对应的学生,不予验印。肄业学生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验印。《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遗失需办理义务教育毕、结业证明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盖章证实,文教局查验属实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文教局申诉,由县文教局作裁定。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县文教局备案后,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强迫本学区学生离校外出借读和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从2004年9月起,在全县中小学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的《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后,凡学生入学注册,办理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升级、跳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手续均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存档。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文教局负责解释。县文教局普教科是文教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共提供附件十件,其中“附件一”由县文教局统一印制,其他九件县文教局提供样本,由学校自行印制。

附件:

一、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

二、新生名册

三、毕业生名册

四、学生变动名册

五、转学(借读)联系单

六、免学、缓学审批表

七、留级审批表

八、休学审批表

九、学生成长记录袋目录

十、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

二〇〇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