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临汾市普通高中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临汾市普通高中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临汾市普通高中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普通高中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 入学 学籍

1、按照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市教育局制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不按期到校报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审定的规模轨制填写《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编班花名册》,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将各校编班花名册统一上交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为每个学生进行数码照相后,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印制的《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临汾市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准考证》,取得录取学校的正式学籍和考籍。《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原省首批重点中学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其它普通高中加盖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准考证加盖市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办公室章有效。

经市教育局备案的高一新生按每班50人编班,包括转学生、复学生、借读生在内毕业时每班最多不得超过55人。

3、新生取得正式学籍、考籍后,必须遵守学校学籍、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转学、借读

4、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同意后,凭转学申请及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领取《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转学证书由转入、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登记,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转学。

学生因父母双方常年从事流动性工作,在边远地区工作,出国工作,或常年外出做工、经商等正当原因暂居非户口所在地,可在非户口所在地借读,但必须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市教育局领取《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审批表》,审批表由学校负责填写,表上必须注明借读期限,原学校、借读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借读。

5、办理转学手续,原学校应提供有关学生档案材料。办理借读手续,原学校应明确签署保留学籍的意见。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超过借读期限的,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原学校和借读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借读学生毕业考试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填报,借读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高中毕业考试。

学校与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借读。

6、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办理转学、借读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⑴非首批重点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首批重点中学就读,非重点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中学就读。若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仅一所中学,可不受重点、非重点限制。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⑵班容量三年内严格控制在55人以内,转学生、借读生、复学生均占班容量数额。

⑶不得突破省、市审定的规模轨制。

⑷原准考证编号必须是原校在籍学生编号,否则不予另编新号。

⑸毕业年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⑹本县(市、区)范围内不允许转学。

⑺办理转学、借读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之前和之后15天内。

三、退学 休学 复学

7、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批准退学。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批准,逐级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注销学籍(考籍)号。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⑴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

⑵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五周的。

9、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校长批准,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普通高中休(复)学审批表》,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时间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仍不能复学的应提前两周申请延期,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学期。

学生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时,应劝其休学。

10、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应向原学校申请,填写《普通高中休(复)学审批表》,持休学手续原件,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休学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原则上随原班就读;超过一学期的由学校安排跟随下一年级就读。

四、成绩 管理

1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包括思想品德鉴定、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学科成绩考核、实验科目考查等。

⑴思想品德鉴定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为依据,采取学生集体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全面衡量,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进行鉴定,写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操行评语;并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出操行等级。

⑵学科成绩考试根据临教基[2002]35号《关于在全市实行普通高中毕业统一考试的通知》精神,每年进行有关科目的全市统一毕业考试。各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各科考试后,向学生公布原始成绩及等第。考试等第分A、B、C、D四等,其中D等为不及格。当年进行的统考科目,学校不再举行期末考试,当年非统考科目考试由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只作为教学参考,不以毕业成绩对待。

高中毕业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考试科目成绩由市教育局建立档案,作为了解教学信息,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的重要依据。

⑶实验考查科目(包括选修课、劳动技术和社会实践课等)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查,市教育局随机抽查,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第,D等为不合格。

五、毕业 结业

12、取得正式学籍和考籍的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含实验考查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全省统一格式、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普通高中毕业证》。

1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所有统考科目、考查科目中有一科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发给《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证》。

14、颁发毕业证的程序如下:

每年五月,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高中毕业考试合格人数统一到市教育局领取毕业证。毕业证书经学校填写内容、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和校长印章后,集中交县(市、区)教育局核对无误后,打印毕业证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领取的毕业证数统一到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加盖临汾市教育局学籍专用章,原省首批重点高中毕业证还需加盖市教育局钢印,其它高中学校毕业证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加盖钢印。未经市教育局审核验印的毕业证无效。

15、严禁涂改、转让、伪造普通高中毕业证和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证。

16、学生毕业后所发证书由学生本人保存,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六、附则

17、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籍、考籍管理档案,并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专人负责,配备必要设备,严格交接手续。

18、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普通高中学籍、考籍由各县(市、区)基教股归口管理。

19、现行学籍、考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如有出入,以本规定为准。

20、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