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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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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廊广教基[2007]9号      

签发领导:杨祥义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关于下发《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教办室、国办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控制中小学生流失,使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市教委文件精神和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制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切实把学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我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附:《廊坊市广阳区中小学学校代码及学籍编号说明》

《廊坊市广阳区中小学生毕业证书编号一览表》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廊坊市广阳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校对学籍管理工作切实高度负责,将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并将其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中学学籍和市区小学学籍由教育局教育科负责管理,乡镇小学学籍由乡镇教办室负责管理,教育科备案。各中小学要设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学籍管理员必须在每月初(1-5日)按时到教育科办理上月学籍变动手续(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等)。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全部免试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条: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要持当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区计生局流管办开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证明》后,到教育局办公室换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据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查验证明》方可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第六条:外地迁廊坊单位的子女入学,先由迁入单位与区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学校接收,学校无权私自接收外地迁廊单位的学生。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学校应首先报教育局审批后,方能接纳其入学。

第七条:初中、市区小学学生在入学后第一个月内(9月30日前)分别填写好"素质教育评估手册"、"学籍卡"、"学生定员花名册"(姓名、出生年月等要与户口本一致)。学生定员花名册一律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学校章,核对无误后交教育局教育科。由各校学籍管理员到教育科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转学生手续也同时在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完成,过期不与办理。

中学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

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2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毕业生照片底册;

5河北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6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第八条:新生学籍号由教育局统一编排(全省学籍号采用14位数字)。学籍号必须保证一人一号,不得有重号、空号。

第九条:《素质教育评估手册》贴好本人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填齐相应栏目(必须填写学籍号),盖好学校章、校长章,到教育科统一加盖学籍管理章。

第十条:《素质教育评估手册》、《学生卡》由各校教导处统一保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以及所受的奖惩都要在《素质教育评估手册》上相应栏目中注明,班主任要在每学期结束后认真填写"操行评语"和考试成绩,《素质教育评估手册》即为家长通知书,假前发给学生本人,开学后及时收回,不得遗失。

第十一条:学生丢失《素质教育评估手册》由学校统一办理,休学、复学学生不需更换新的《素质教育评估手册》。

第十二条:学籍卡所有项目必须用黑色炭素笔如实填写,表头加盖学校公章,填写完毕后,到教育科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籍照片需为蓝底、一寸、免冠照,并注有"××年广阳学籍专用"字样。学籍卡中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必须按时填写(学期末取回填写,一周内送回)。中学须将招生登记表与现有学籍卡合二为一,作为中学生完整档案。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生建档需按规定填写《河北省廊坊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盖章和签字均不得空缺。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对正常要求转出的学生,按"普九"有关要求,程序为: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供转学联系表签意见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家长与接收学校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到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学校留一份转学联系表存档)→到教育局教育科提取学生学籍档案(教育局留一份转学联系表和转学证中联存档)。

第十五条:凡外地转入我区的学生要持有下列有效证件:

1、户口本。

2、转学证明。

3、转学联系表(转入、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都要签字盖章)。

4、原地《学籍表》(照片处盖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公章、学籍管理专用章,录取学校章,表内栏目填写齐全,涂改无效)。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凡初三年级转入我区的学生应有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据的该生"应届生证明信"并加盖该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籍管理员章。

第十六条:对要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首先审查转入学生档案是否齐全,证件是否合格有效,确认无误后报教育科审批。学校接到"入册通知单"后才能接收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学生受处分、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各学段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准转学。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能继续学习的,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休学档案包括:

1、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化验单等。

2、学生家长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有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签字。

3、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章。

4、素质教育评估手册。

上述档案材料齐全后,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第二十六条:休学时间超过全学年三分之一学时可退入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时间不足全学年三分之一学时不得退级,休学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身体康复后到县级以上医院开据"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科办理复学入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休学手续必须及时办理,因各种原因拖办耽误复学的,不予补办。凡是家长直接与校长、主任联系休学的,校长、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籍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避免领导与学籍管理员互不通气,耽误学籍办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通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把学生流失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小学不准流失,中学控制在市区1%、乡镇3%以内)。

第三十条:对经多次动员、并执行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通知》仍不返校确属流失的学生,必须报《流失学生报告单》一份,乡镇中学需经教办室盖章,国办中学需经校长盖章方可上报。经核实后注销学籍,对返校辍学生要优先照顾,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每月5日《学籍月报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为依据,确实为辍学学生的;

2、自报告时间计算,辍学时间三个月以上(寒暑假不计算时间),经监护人申请自愿返校到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并且要有班主任、学校校长签字盖章。

3、监护人要与学校签定保证书,保证该生不再辍学。

第三十一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返校辍学生学籍建立:

1、基本材料:家长申请书(必须有班主任、学校校长签字盖章)、《辍学学生家访书》、《义务教育劝学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学生流失报告单》。

2、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一式两份(一份到教育局办理学籍,另一份学校存档),到教育局教育科经核实后办理学籍。

3、本规定只限我区农村中学。杜绝初中已毕业学生按照此规定办理重读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4、各校必须做到有一名学生就有一份学籍,教育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市教育局控辍保学会议精神,每学期对各学校人数进行清点,并跟踪调查。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合格,体育达标,操行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教育科,一份由乡镇校存档),上报教育局教育科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编号见附件二),毕业证书加盖教育局教育科行政管理专用章。(不参加中考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一律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并授予省、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纪律或犯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许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经常违法乱纪、违反学生规则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并报教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评选学籍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籍管理员。

每年度末,教育局将对各单位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学籍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籍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学籍管理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现象,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如发现将取消该类学生学籍。

第四十条:凡伪造证件、弄虚作假通过休学达到重读之目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学校毕业班毕业升学考试必须全员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让学习较差的学生参加考试,如有发现将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和触犯刑律者,学校要及时写出专题材料报教育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上述规定解释权在教育局教育科。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