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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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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等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事部

文 号:教语用[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6-3

执行日期:200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厅(局)、文化厅(局)、广电局(厅)、语委、团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语委: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作为推广普通话的基本措施之一,推普周活动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全社会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9月11日至17日是第八届全国推普周。为搞好本届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增强全体公民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并向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拓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宣传主题:“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要围绕主题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干部群众认识到推广普通话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和全面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政策,让广大群众努力学习和在必要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精心策划并组织好本届推普周活动。对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多做探索、不断创新,可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征文征画、知识竞赛、基本功比赛、文艺调演、街头宣传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的作用,积极开辟有时代特色的新途径,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参与面,使推广普通话活动与社会语文生活紧密结合,与语言文字日常工作有机衔接。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征求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人事、文化、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意见,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报请当地推普周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批准并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保证和便利条件,争取社会支持和赞助,共同做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工作。

四、要充分发挥学校在普及普通话中的基础作用,将学校开展推普周活动与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使普通话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推普周期间,城乡每所学校都应开展宣传活动,中小学要以普及普通话为主题开展升旗仪式、班会、队会、团会、课本剧表演等活动,高校要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朗诵、演讲、辩论等活动。各级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结合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争“普通话章”等活动,在推广普通话宣传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五、各部门各系统都要开展好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要把推普周活动列入第三季度宣传计划,发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做好推普周新闻报道,并积极制作、播出有关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人事部门要加大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力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推广普通话宣传纳入城市和社区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要把推广普通话宣传融入群众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重点对从农村和方言区入伍的战士进行普通话培训。

六、努力将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向小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拓展和延伸。当前,一些发展相对滞后的小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话普及程度还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各地要在继续抓好大中城市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小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普通话力度,把推广普通话工作领域向小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拓展。各级语委要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的要求,开展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消除语言隔阂,为农民和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市场经济提供语言交际方面的帮助。

七、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届推普周期间将继续发放推普周宣传画,指导本届推普周重点城市活动,并举办主要面向乡村学校教师学生的“我与普通话”征文、全国青年普通话演讲大赛、全国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全国推广普通话形象大使选拔赛、推广普通话(车队)神州行、推广普通话电视公益广告评比、推广普通话手机公益短信评选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八、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01年印发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进行了修订,名为《推广普通话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见附件),供各地使用。

九、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八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推普周结束后,各地应在10月底以前报送本届推普周活动总结。联系电话:(略)

附件:推广普通话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事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语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共青团中央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推广普通话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1.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培育统一的大市场。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总之,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行动。

2.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确定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的汉语课程应当教授普通话,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使用普通话。

正确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尊重方言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是使公民在使用方言的同时也掌握国家通用语言,并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4.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目标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5.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依法强化政府行为。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并逐步向广大农村地区拓展,向更宽的领域延伸,逐步实现全社会普及普通话。

6.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措施

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开展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中心的宣传教育为基本措施,不断加大依法推进的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7.推广普通话工作基本要求

推广普通话要努力做好四个重点领域的工作: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城镇学校和幼儿园要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要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出色的示范学校。第二,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把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并督促和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第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成为全社会说好普通话的榜样。第四,提倡商业、旅游、邮政、电信、铁路、民航、金融、卫生等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鼓励从业员工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帮助干部战士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8.推广普通话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3)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4)四海同音,万众一心

(5)普通话:神州音,华夏情

(6)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7)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8)积极普及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9)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0)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新闻媒体要成为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2)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13)我是中国娃,爱说普通话

(14)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15)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17)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8)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9)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20)普通话,使你我靠得更近

(21)普通话——时代的需求,时尚的追求

(22)普通话——让生活更精彩,让社会更温馨

(23)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4)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25)心相印,语相通,共奔小康乐融融

(26)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