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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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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提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港南区管辖的公、民办初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初中及城区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区教科局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乡镇中心校负责,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城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按划分地段,就近入学。农村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初中招生实行中小学挂钩,坚持划片招生, 免试入学。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五条 实行入学通知书制。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名义印制入学通知书,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六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按时入学或免学的儿童少年,须办理免学或缓学手续,办理的程序是:

1、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具有县级经上医疗证明材料。在开学前交学校,经校长签上意见盖章后,由学校保存,并填写好《学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名单审批表》。

2、开学后两周内,学校把《学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名单审批表》一式二份报教科局,(乡镇小学由中心校汇总),经教科局审核签字盖章,《审批表》一份留教科局存档,一份由中心校或中学保存。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收费、学籍号编序、入团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各接收中小学校务必在两周内,把接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花名册或电子学籍档案,上报教科局教育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程序:

1、  个人向学校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身分证、计生证、务工证、工商执照、户口本、社区居委会证明、用工单位证明、居住证明等),学校根据实际签上意见

2、  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教科局审批后到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教科局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九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有条件的采用电子档案),学籍档案主要是学籍名册、学籍卡和学生素质报告手册。学籍名册统一用Excel表格填写,在开学后第三周,学校要把学籍名册和学籍卡填写好,各一式两份,初中和城区学校须到教科局审核验印(同时还要通过电子邮箱或U盘上送一份学籍名册电子文档),学校和教科局各留存一份学籍名册。小学的学籍名册委托中心小学(乡镇“两基”办)审核盖章,各留存一份。学籍卡由学校和班主任各存一份。学生素质报告手册放假时由学生带回家向家长(监护人)报告,开学后学生带回校由班主任保管。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得设置重点校和重点班,实行平行分班,均衡发展。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编列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

学籍主号的编写方式:学籍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生学籍号主号。乡镇以下小学(含中心校)由乡镇中心校编给学籍主号,区直属学校由学校直接编给学籍主号,保证与学生以后的身份证号相一致。

学籍副号的编写方式:学籍副号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用14位数字依次排列。前2位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2位数字是市代号(贵港市代号07),第五、六2位数字是区代号(港南区代号03),第七位数字是学段代号(学段分为“小学”和“初中”,分别以“1”和“2”表示),第八、第九、第十3位数字是学校代号(各校代号另行公布),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4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

第十四条 学籍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编制,由教科局负责印制,并统一发放到各中小学校。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要用不退色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要加盖班主任印章。班主任变换或转学时,应将班主任留用的一份及时移交。学校要对学籍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专人负责。指定专人对纸质或电子义务教育学籍卡实行管理。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家长或监护人变动工作地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要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申请与审批程序:

1、    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4份。

2、    由原校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意转出,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接收学校联系,由接收学校审核签字同意接收。

3、    到主管转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签字同意转入。

4、    到主管原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同意转出。

5、  到原学校由学校出具转学证和移交学生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由外地转入我区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区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科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没有教科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

第十七条 本区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校签字同意,到教科局审批同意,由原学校留存一份审批表,出具转学证明和移交学生个人档案(加封盖章)。

第十八条  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转学和借读。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外,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科局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二十条 转学不得变更年级。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要重新编给学籍副号,学籍副号编写办法是接着学生转入学校同届的学籍副号末位排序,并根据原转出学籍档案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因学生个人或家庭原因要求到非户籍地借读的,应填写申请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借读学校联系,经两方学校同意后,再到教科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借读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科局审批,方可外出借读,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第二十二条各接收转入或借读学生的学校要对在两周内,把接收的学生花名册及电子表,上报教科局教育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期间的学籍管理与转入学生管理办法一样,原则上学生毕业时要回到原样参加毕业考试,如学生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要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借读学校及时将借读学生档案移交给原就读学校。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全区公办初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借读费。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正常上学的,可以申请休学。办理程序是: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报教科局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同意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校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应凭医院健康证明,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学籍号不变。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劝导教育,教育无效的,向当地政府汇报,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在两周内到教科局办理有关学籍备案手续。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升级、留级、跳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法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六年小学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完成三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发给由教科局统一印制的自治区统一样式的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生在证书上填写完成“六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在证书上填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加盖“毕业”样章。初中毕业证书由区教科局审核并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验印盖章。才能有效。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在照片上验印盖章有效。学校要保存义务教育证书存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结业、肄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法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八章   综合素质评价、教学和学业考试

第三十条  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考试两方面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由班主任执笔,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要真实纪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和合作能力、运动和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班主任写出初稿后,要经过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由班主任填写在学生素质报告手册和作为学籍档案保存。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学生素质报告手册由学生带回给家长或监护人阅读签字。

第三十一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供课程改革实验区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自治区教育厅制订的《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设课时和课程,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科学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小学只对语、数两科进行期末考试一次,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形式评定。其他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要进行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评选和奖励,获得县(区)级以上的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小学连续六年、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要严格评选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退学或劝退。

第三十六条  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处分学生由校务会议决定,由校长签署公布。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在被半年到一年内,经教育有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由个人申请,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生代表集体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月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个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入《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于下月五日前连同流失学生的《辍学报告书》一同报教科局。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科局报告,并填写《学生重大事故报告书》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卡、学生期末综合评语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有条件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教教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港南区中小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流程图

2、港南区中小学转学审批表

3、港南区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增加)

4、港南区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减少)

5、港南区中小学转学介绍信

6、港南区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报表

7、港南区中小学借读学生申报表

8、港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