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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关于印发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司〔 2009 〕 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9 〕号) ( 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我司制定了《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 2010 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分别简称《细则》和《简章》),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领导。按照《细则》和《简章》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

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做好《细则》和《简章》等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明确,执行有力,监督严格,落实到位。

三、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环节和各方面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附件:

1.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 2010 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 〇〇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按照《关于编制 2010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司〔 2009 〕 22 号,已发)执行。

对于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初试科目,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初试科目改革的要求,实行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大幅度减少初试科目数量,大力提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

二 报 名


(一)准备工作

1. 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务必按照《关于做好 201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教学司〔 2009 〕号)和《 2010 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 1 )要求,做好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网报工作要求,组织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培训。

2. 报考点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及时发布招生、考务信息,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和考务工作的宣传,认真解答有关招生、考务咨询。

4.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须按报名工作要求配齐必要的设备。

(二)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1.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略,教育网址:略 )报名。

2.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有关证件,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3. 推荐免试生按毕业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10 月 25 日前必须完成推荐、复试及接收工作。

4.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5.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 国家承认的大学 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6.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现场确认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信息库(含考生照片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网上检查确认。招生单位要按照招生工作进度要求及时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等信息,为准考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准考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三个汉字,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网上检查确认。招生单位同时将《准考证》寄发给考生本人,按规定时间编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 2 )一式两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一份随试题寄送接收试题单位 , 供清点试卷使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考生编号栏填上“不准考”三个汉字。

(四)各报考点应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联考试题份数,以及接受试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三 命 题


(一) 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应有用以测验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初试中除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外,其他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单独考试的试题应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命制,并根据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工作实际的内容。专业学位的自命题科目命题时应侧重考察考生的实践能力。

(二)组织工作

1.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2. 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含单考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或招生单位联合命题。各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 2 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4.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为英、日、俄语种的试题,招生单位可自行命题 , 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5.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三)具体要求

1. 初试各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 相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

3. 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4. 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如需考生使用计算器,应在准考证上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

7. 初试中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试题卷面的满分均为 100 分;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以及教育学、历史学、医学、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第三单元自命题卷面的满分均为 300 分;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满分值为 200 分;会计硕士第四单元会计学试题卷面的满分值为 100 分,其他业务课试题卷面的满分均为 150 分。

6. 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7. 初试中每科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 (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 3 小时,不超过 6 个小时,在考试第三天进行,于 8:30 开考,最迟于 14:30 结束;招生单位负责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自备答题纸及绘图工具)。 超过 6 个小时的考试科目一律放在复试中进行。

8. 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核后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应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

9. 命题工作原则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10.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11. 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四)试题的印制、寄送

1.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包括农学门类联考、 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法律硕士(法学)联考 试题)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统一规范标准自行印制、联合印制或委托印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厂和监印人员名单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试题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题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信封封面应印制以下项目: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试题密封后按有关单位上报的份数(另加备用数)捆扎成包,并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绝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于规定日期用机要寄送给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接受试题人。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试题印制完毕或接到试题后,在其事先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考点,由考点指派至少两名专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在规定日期乘用专车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或者以机要通信方式寄达考点。

2. 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

( 1 ) 试题应使用 60 克或 60 克以上白色 16 开的书写纸印制。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只印试题(答题纸由考点提供) 。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 2 )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试题袋(以下简称“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 ( 样式见附 3), 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 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招生单位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 3 )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 4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 2 人以上)专车。

( 5 )招生单位之间的联合命制的试题寄送办法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四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一)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 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报考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4 〕 15 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 2004 〕 2 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四)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义务协议书 。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五)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 〔 2004 〕 2 号)规定的标准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要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六)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处,追究责任。

错寄试卷数量较大时,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或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卷的招生单位负责。

五 初 试


(一)考试准备及要求

1. 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指定的考点考试。 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否则考试无效。

2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 1 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或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主考、副主考职责》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

3.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 2 人专门负责试题保密保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 考务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考务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5. 每个考场以安排 30 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 80 厘米。一般应按每 10 至 15 名考生配备 1 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6. 试题、答题纸、答卷的收发和保管

( 1 )考点应指定 2 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答题纸、答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答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 2 )考点收到招生单位的试题邮包后,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严禁启封),按照邮包中所附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个进行核对,认真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与附表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处理。若考生报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考点要及时催要。

( 3 )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7. 考场的安排布置

( 1 )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 2 )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 3 )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8. 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的答题纸由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见附 4 ),招生单位不提供答题纸;考点除准备好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提供的答题纸外,还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格的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9. 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10. 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 开考前 30 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准时到位工作。每个考场的两名监考员到指定地点共同领取试卷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于开考前 20 分钟同行直入考场,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对号分放到考生座位上。

全国统考、联考科目不发答题纸;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还应由考点分发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2. 各科开考前 10 - 20 分钟(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 各科开考前 5 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 并告知考生除统考、联考科目外,均须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 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袋,进行答题。

4. 监考员在每科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对缺考考生应在考生情况汇总表和缺考考生试卷信封正面明显处注明“缺考”字样,并记录缺考考生编号。非经主考批准,监考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卷袋。经批准拆封的试题袋,由考点出具说明函,并经主考签字。所有缺考考生的试卷袋均须寄回招生单位。

缺考考生的试题(含统考)袋寄回其报考单位后,未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拆封。

5.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监考人员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考生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 具体出场时间由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规定。考生 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6. 考试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然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将试卷袋送交试卷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待考试全部结束 3 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7.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有漏收的试题、答卷应及时送交试题保管员按规定处理。

8. 考试期间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上级和下级招生部门。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四)全部考试结束后 3 天内,各考点必须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

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记录寄考生报考单位。

(五)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安排补考程序为: 1.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 2. 报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 函告考生,由招生单位自行或协商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一个月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规定。

六 评 卷


(一)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联考科目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命题机构用机要寄送评卷单位。

全国统考、联考试卷评卷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二)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的评卷规则

1 .招生单位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评阅。

2. 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3. 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

4. 必须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5. 应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6. 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招生单位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7. 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8.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9. 评卷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三)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逾期招生单位不再受理。)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招生单位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所)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七 复 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 〕 4 号)的规定,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

(二)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 2 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 3 小时,试卷满分为 100 分。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三) 招生单位应于 4 月底前通知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 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 2010 年 5 月上旬前完成。

(四)体检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 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可在教育部网站 查询)自定。

八 调 剂


(一)各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公网网址: 略, 教育网址:略 ) 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招生工作网站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二)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三)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公布的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统考、联考考生材料。调剂手续均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九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形式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招生单位直接对考生进行考核。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十 录 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规定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拟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应进行复核,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四)教育部组织召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联合办公会议后,须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经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签章之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录取考生的《 2010 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由招生单位打印盖章,并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答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附 :1.2010 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略)

2.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略)

3.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 (略)

4.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样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