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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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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流失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的市、县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负责管理。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所辖普通高中学籍由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会考办公室分别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 高中一年级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六条 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高一新生在开学后15天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将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天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或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通知到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七条 高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学生编号均按全省统编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学生证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贴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像片,像片上加盖市或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补发,学校签注意见并盖章后,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证补发手续。补办学生证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九条 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须将高一新生花名册、高中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流失等异动情况)逐级报县、市会考办。

第十条 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受已经毕业、结业的高中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

第十二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留级。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省内跨市转学,须持转出地市会考办出具的《转学证明》、家长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地市会考办审核批准后,学校方可安排入学。转学必须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 我省普通高中正式在册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确需转往省外学校就读时,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由甘肃省会考办统一印制、加盖甘肃省会考办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并加盖市、州会考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省外普通高中学生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或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从省外转入我省普通高中,根据转出地会考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凭原学籍所在地省(市、区)或市(州、盟)会考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经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学校后,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他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最迟延至开学后2周以内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常转学理由和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及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也不得拒绝有正当理由的学生转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若因转入学校私自接收没有正常手续的学生造成学生丢失学籍,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应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籍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常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 同一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高中一年级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

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四章 借读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借读学校批准,予以借读。学校不得接受无学籍的学生在校借读。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借读生的毕业、结业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借读期间,学生如在借读学校参加高中会考,须提前办理借考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考,并按所在学校会考等级标准划分成绩等级。

第二十六条 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学生在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等级、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并加盖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公章。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如未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在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借读时间。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可以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注销该生学号。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到县、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同意,县、市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校在学生复学申请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学生复学,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2次。

休学期满,学生不按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注销该生学号,并不再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或复学后1年内不得转学。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休学的学生,要严格审查,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既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以申请退学。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上报县、市学籍主管部门消除学籍。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病,连续休学超过2次仍未治愈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除名并张榜公布,上报县、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消除学号。除名前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1.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凡退学或自动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标准,准予毕业: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2.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各科成绩合格;

3.高中毕业会考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经省、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发给《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市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中,有1项以上标准达不到,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市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四十一条 当年结业的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以社会类考生名义报名参加高中会考,经补考合格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证明,也是高校招生、参军、招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重要参考条件,学校一定要认真如实填写。学历证书采用手工填写的办法,如发生填写、验印错误,应在发证当年及时向市、州会考办申请更换,隔年不再更换。

证书填写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使用黑色碳素墨水;内容准确无误,字迹工整;年、月数字填写必须规范、统一;编号使用号码机打号;成绩用刻制的章盖印,不得用手工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数字、成绩等级均不得涂改;用印必须清晰;入校时间统一填写为八月;毕业时间、发证时间根据办理毕业证的批次填写,第一批统一填写为六月,第二批统一填写为八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丢失后一律不予补发。

《毕业证书》丢失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会考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到省会考办办理《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明书》(以下简称“毕业证明书”)。

第八章 学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印制、审核、发放普通高中《学生证》和《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毕业证明书》;

3.审核、办理全省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

5.指导各市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学籍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2.管理本市所辖各县普通高中和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籍,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

3.印制、发放、汇总各类学籍管理表册。负责编排和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会考号);

4.负责审核、验印、发放普通高中《学生证》,或授权县学籍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核验印、发放。

5.审核本市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负责《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的验印、发放工作;

6.指导各县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学籍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

2.办理本县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

3.汇总各类学籍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4.协助市学籍主管部门发放本县普通高中《学生证》;

5.初审本县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协助市学籍主管部门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

3.负责填报学籍管理表册,及时上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

4.协助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发放《学生证》、《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高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主要有:①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②学生奖惩材料;③社会实践证明材料;④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⑤体育合格证;⑥学生体质健康卡;⑦其它。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由专人保管。

学生档案和学籍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在校生花名册、毕业生资格审核表要装订成册,交档案室长期保存。

学校应从新生入学开始,逐学期、学年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进行登记,并记入档案资料。

第五十条 全省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也是该生的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号。学籍号在高一新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高中毕业。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其学籍号由市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学籍号编码采取10位数,由“年届码(1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年届为1位数,取高一新生录取当年年号的末位数,例如:2006年高一新生学号编码年届为“6”;市代码为2位数,全省统一编排;县码、学校码由市教育局发文确定;学生码为四位数。凡借考的学生,其学生码为四位数,第一位为“9”,如“9001”、“9002”。一个借考号只能一人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籍资料的更改

学生学籍资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必须与其本人户口簿的资料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按如下要求进行:

1.更改姓名。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填有姓名、曾用名)和复印件;学校在学生书面申请上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县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户口簿原件,经确认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已验原件”,并加盖公章;市学籍主管部门凭学生申请和户口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改名学生较多时,可用表格加盖公章代替学校证明。

2.更改出生日期和籍贯。凭户口簿复印件到学校、县、市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籍和档案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对学籍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做法和人员,应予查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