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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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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足府发〔2005〕2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一、目标考核范围

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贸易局、县畜牧局、县教委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目标考核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宣教、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的不同特点,对全县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分别设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详见附件一、二)。

三、目标考核方式及奖惩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单位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对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对各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检查评分,并按各单位实际得分评定等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凡年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等奖,95分以下90分以上为二等奖,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为三等奖;得分在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基本完成责任目标,不予奖励;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未完成责任目标,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县政府根据考核评定的等次分别给予奖惩。

四、考核检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五、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