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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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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2009年枇杷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为了激励农户和业主提高枇杷栽培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枇杷产量和品质,促进枇杷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全市“135+X”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扶持范围(一)标准化种植枇杷5亩以上(含5亩)的农户和业主;(二)单户标准化种植不足5亩,但相邻多户连片种植超过20亩的农户或业主。(三)对枇杷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枇杷产业协会和单位。二、扶持方式(一)严格对照《大足县已建枇杷基地标准化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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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做大做强我县骨干企业,切实增强依法纳税自觉性,县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县各类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在县内入库税金排名前20位的纳税企业。二、奖励对象入库税金排名前20位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或产业活动主要负责人。三、奖励方式对入库税金排名前20位的纳税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分档计奖。对获奖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当年度“大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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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宝兴中学

宝兴中学宝兴中学简介地理位置大足县宝兴镇位于大足县城“南珠路”8公里处,东与龙水镇接壤,西与三驱镇相连,南与珠溪镇交接,北临县城棠香街道办事处,坐落在大足城效外缘,号称大足的腹心。学校情况大足县宝兴中学与宝兴镇政府毗邻,占地30余亩,教育教学设施齐全,是一所综合性的达标学校。这里交通便利,集镇繁荣,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践行“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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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县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县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避免数出多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县级国家机关、县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的驻足机构、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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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03第149号令)及大足县人民政府《大足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06第1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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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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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区夜景,提升城区形象,根据《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大足县主城区范围内城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夜景灯饰指为亮化、美化城区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三条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土房、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市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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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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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建制镇、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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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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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二)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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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规范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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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8〕115号)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2008〕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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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99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地产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土地及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权利,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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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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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村(居)民小组组长选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等因素,按照便于村(居)民自治的原则,提出对村(居)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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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档案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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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灯塔中学校

概述设施师资特色概述大足县灯塔中学校,简称“灯塔中学”,位于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玉金5组,1970年建校。是一所成绩菲然,桃李满天下,具有开放性,实际性,示范性和良好社会声誉的初级中学校,是大足县的文明单位、大足县先进卫生学校、大足县教育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设施2005年与原宝顶中学、化龙中学、米粮中学合并。占地20余亩,建筑面积达八千余平方米,各种功能室、运动场、设备设施齐全。学校现有二十一个教学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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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第三条本县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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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工程验收程序,发挥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最大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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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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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非煤矿山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变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性差、布局不合理等局面,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坚持扶优扶强,严把市场准入关,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09〕42号)和县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足委发〔2009〕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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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征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是指征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菜地、园地、饲料地、林地等。第三条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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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解决我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实行县级统筹。(二)本着退休(职)人员自愿申请参加。(三)医疗保险费由退休(职)人员自己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第三条参保的范围我县关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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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关于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做大做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增值税退库周转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补贴制度凡经县国税局、财政局初审,符合(财驻渝监办〔2009〕17号)增值税“征三退七”政策条件的县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退增值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凭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以应退税额作担保,向我县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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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规划委员会

一、县规委会主要职责二、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三、县规委会工作规则四、其他规划管理事项职责一、县规委会主要职责县规委会是县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高层次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规划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审议全县规划管理的重大决策、规定和措施;2﹒统筹、协调、推动全县的规划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规划管理问题;3﹒审批县城主副中心规划区内24米以上(含24米)市政道路两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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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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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财综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财综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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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大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足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户籍制度 户籍 籍制 制度 改革 农村 土地 退出 利用 办法 试行


足县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服务站(场、点等)。第三条凡在县内设置、经营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均必须符合本办法之规定。第四条县市政园林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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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9]17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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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资源节约,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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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工程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邮亭、万古、宝顶、玉龙城市(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精心编制管网管线专业规划,做到管网管线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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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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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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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5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6〕54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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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县域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县建委(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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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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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委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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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建设领域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照《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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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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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街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效益,促进灾区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救〔1999〕3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救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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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全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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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大足县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林权抵押融资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确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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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大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足府发[2000]2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基本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医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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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足府发〔2000〕220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纳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出现资金缺口,由统筹地同级财政垫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灵活 就业 人员 个人 身份 参加 医疗保险 医疗 疗保 保险 暂行 办法


足县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缴纳医疗统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解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问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02〕12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足县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缴纳医疗统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一、医疗统筹范围全县一至六级(以下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纳入统筹对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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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龙石中学

概述设施师资理念概述大足县龙石中学,简称“龙石中学”、“龙中”,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石镇石马村2社,与珠溪镇临界,与荣昌的古昌镇、河包镇比邻,与三驱的石桌、月亮接壤。设施学校占地面积9500平方米,校舍面积4600平方米,其中,教学楼2500平方米、综合楼1700平方米,有清洁宽敞的全新后勤服务中心,有先进的多媒体闭路教学系统、网络教室、远程教育教室,有不伤眼、不反光的高级黑板,更有一批胜似亲人的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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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电镀污染,保护濑溪河龙水段水环境安全,加强对大足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以下简称电镀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电镀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镀污染,是指电镀企业、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废水处理场(以下简称电镀排污单位)在生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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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龙水实验中学

概述设施师资特色荣誉概述大足县龙水实验中学,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玉路270号,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按照布局调整要求合并原龙水镇中学、沙桥中学、平桥中学、玉龙中学四所中学组建龙水初中实验中学、重庆市教学器材资金积累实验基地、国家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基地、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质监测单位。设施学校地处全国闻名遐尔的“西部五金之都”龙水镇龙玉路270号,占地106.79亩,建筑面积11181平方米,总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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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龙水五金市场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足县龙水五金市场群经营秩序,规范市场群管理,保障市场群内业主、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五金市场群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足县龙水五金市场群(以下简称市场)是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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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弥陀中学

概述设施师资荣誉概述大足县弥陀中学,简称“弥陀中学”,位于重庆市大足县智凤镇弥陀街村,创建于1958年,由大足县弥陀初级中学和大足县登云初级中学合并而成,坐落在瓜果飘香、人杰地灵的大足县县城东大门—智凤镇,距县城仅五公里。设施学校面积约60亩,拥有设备齐全的理、化、生实验室和规范的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及学生微机室、远程教育设施齐备。教学区、生活区布局有序,校园鸟语花香、充满生机。学校秉承“修德、育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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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庆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提高我县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优生优育工作,有效预防遗传性疾病和性传播疾病等传染病的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享受的对象在我县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承担服务的机构全县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由县妇幼保健院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提供。四、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婚前医学检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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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136号)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街镇乡。一、考核对象各街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企业服务站的主要负责人。二、考核指标及权数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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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配送、运输、爆破作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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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监管,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行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大足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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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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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名牌产品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加快培育发展名牌产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标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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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渝办发〔2003〕17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宴“一条龙”服务系为农村家庭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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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产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业机构。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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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县农家乐的规范管理,提高其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指农民和投资者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劳动体验、娱乐休闲、观光度假等服务的经营实体。第三条 本办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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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县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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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精神,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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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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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内外需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和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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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快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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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共同推动大足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公民、县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来访、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但应注明建议人的姓名和通信地址。县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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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人民政府聘请县政府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为寻求和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特就聘请县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聘请条件和范围(一)关心我县发展,热心我县事务,有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愿望。(二)在政界和经济界有代表性、社会联系面广、影响力强的正处级及以上退休领导干部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二、聘请程序(一)拟提请县政府聘请的顾问,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拟聘人员的简历、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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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森林公园纪念林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和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森林大足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长期有效的绿地认建认养活动,保障认建认养者的权利,明确义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建认养条件:关心支持森林大足建设并自愿认建认养城市森林公园、纪念林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森林公园(纪念林基地)认建认养、冠名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积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第四条森林公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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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社会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旅馆的管理,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除旅游星级饭店以外向社会提供有偿住宿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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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推动我县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5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重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渝财社〔2007〕10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补助办法和标准。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原则和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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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包)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渝财社〔2007〕109号)及《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财政局、卫生局〈大足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足府办发〔2008〕27号),为推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券(包)制度,加强服务券(包)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安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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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足府发〔2005〕2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一、目标考核范围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县卫生局、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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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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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供应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并由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的水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上游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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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足府发〔2010〕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宽县城(含龙岗、棠香、龙水,下同)、全面放开其他镇落户条件。第三条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统筹 城乡 户籍制度 户籍 籍制 制度 改革 农村 居民 转户 实施 办法 试行


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足府发〔2010〕75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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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违反财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制度,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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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办法

为提升我县食品(农产品)品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生态农业,打造品牌,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更好的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一、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即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条件,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应达到这一要求。为鼓励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认识,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现阶段每成功申报一个无公害农产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无公害 无公 公害 农产品 农产 产品 绿色食品 绿色 色食 食品 有机 食品 认证 奖励 办法


足县物业管理用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集资建房、联合建房的建设项目均适合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办公、业务用房。其范围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传达室、保安人员值班室、库房、工具房等。第四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物业管理 物业 业管 管理 用房 暂行 办法


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行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8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入库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县级 土地开发 土地 地开 开发 整理 项目 工程施工 工程 程施 施工 招标投标 招标 标投 投标 管理 暂行 办法


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县级 土地开发 土地 地开 开发 整理 项目管理 项目 目管 管理 实施 暂行 办法


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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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含街、镇,下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乡级财政财务管理新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总要求,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的预算约束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增大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正常支出需要,逐步缓解乡级财政困难,杜绝新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基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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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45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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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行政服务中心

机构概况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概况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共大足县委、大足县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承担着规范全县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职责。中心成立于2002年6月21日,2011年5月迁入大足县二环南路200号的县商务中心,办公面积3500平方米,办事大厅内设103个审批服务窗口、86个审批后台以及商务中心、填表区、电子阅览室、休息区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行政 服务中心 服务 务中 中心


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深化“效率革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办理事项较少的县直审批职能部门(含市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置第三条设置原则:按照“精简效能、整合资源、便利办事”的原则设置 详情>>

大足县 大足 足县 行政 服务中心 服务 务中 中心 综合 服务窗口 服务 务窗 窗口 运行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暂行


足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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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大足县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县长:二○○六年六月五日大足县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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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第三条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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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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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大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县区域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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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盐务管理局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大足县分局大足县盐务管理局是大足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正科级建制,负责全县的盐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工作,垂直管理单位,归口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渝西经营管理处领导。主要职能:(一)、宣传贯彻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盐政执法人员坚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原则。(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执法权限,依法开展盐政执法工作,纠正盐业违法行为,盐政执法人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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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办法

为规范大足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通过集中询价采购有明显的降幅,让群众真正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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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应税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税物价格鉴定活动(在试行阶段先在二手房交易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税物,是指税收征管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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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办法

重度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得不到及时医治,极易做出杀人、放火、自伤、毁物等危险举动,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切实加强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救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治疗且监护人无能力实施医治的精神病患者,可以纳入政府救治范围:(一)到市进京上访;(二)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二、救治期限及费用(一)救治时间原则上在三个月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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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永利刀具厂

大足县永利刀具厂是一家世代传承的专业刀具厂,其将现代科技与传统工艺相结合;该厂位于石刻五金之乡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建于1996年,现有员工上百人其中包括38名高级技术工和各类型现代的高科技设备,年产量2百万把;该厂目前专业生产五金系列产品。目前其厂所生产的产品种类:龙之艺系列刀具、传统的系列刀剑、种花锄头、及其它锄头等。大足县永利刀具厂所属品牌龙之艺,以不锈钢系列厨具为住。其品牌产品在2010中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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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渝再就办[2002]18号文件,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提交大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县财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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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足府发〔2008〕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住房安置第三条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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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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