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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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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普及成果,根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初中阶段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以当年8月31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应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3.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区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入学通知书》。

4.新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6.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7.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8.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

9.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统一学号管理,由各地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学校按其学号,建立学籍档案。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不得更改学号。

10.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

11.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5—50人,初中为45—50人编班,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班额(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不得超过60人。

(二)转学

12.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给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13.学生转学审批手续。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学校联系,经同意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14.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

15.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办理,除异地工作调动或住址异地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16.转学生须按转出学校所在年级安排就读,不得变相留级、跳级。

17.同城(镇)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学,学额己满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

(三)借读

18.公办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19.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20.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21.学生借读只能在学期初、末办理。除异地工作调动或住址异地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22.学校接收借读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给其留级、跳级、降级。借读生在借读期间,需要休学、转学或处分,借读学校应交原校处理。

23.借读生的学籍档案资料由原校保保管,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一律回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初(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24.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四)休学、复学、退学

25.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26.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单,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单,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休学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27.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可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也可以就读原年级。

28.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复学、重读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

29.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1%。

30.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五)升级、留级、升学

3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32.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33.取消学生留级制度。对因残疾随班或其他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其到相应水平年级学习,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

34.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完成初(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完成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完成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

35.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六)考试、考核

36. 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填写素质报告单,按学期向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

37. 学业成绩考核。学校应按教育目标、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等发展情况。学业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呈现。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70%,期末占30%。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 毕业成绩为毕业考试(或学科结束考试、考核)成绩和前几个学期考试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毕业考试(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   

38. 操行评语实行描述性评语评定,可由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家长共同进行,对学生的学习、交往、个性发展及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给予激励性评价,并提出发展目标。

(七)奖励和处分

39.对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0.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校纪校规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公布。      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41.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42.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八)管理与处罚

4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44.全市中小学学籍统一实行微机管理,中小学生学籍一律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其学籍档案实行统一表式,由当地教育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45.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休、复、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6.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47.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节假日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补课。

48.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

49.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

50.本规定自2007年9月秋季开学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