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建“民族希望之星”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7-20执行日期:2006-7-20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2003年以来,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的规定,不断改进招生 详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 家民 民族 族事 事务 务委 委员 员会 关于 推荐 优秀 贫困 的各 民族 学生 组建 民族 希望 之星 班的 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7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发文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5-9执行日期:2007-5-9通知河北、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厅):2004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被批准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示范学校。2007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 详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 家民 民族 族事 事务 务委 委员 员会 关于 协助 做好 河北省 河北 北省 大厂 高级 实验 中学 西部 民族班 民族 族班 2007 招生工作 招生 生工 工作 通知
中国部委级学位、学术工作机构。1981年5月12日成立。主任费孝通。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对全国民族高等院校申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单位及学科和专业进行初审、汇总,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并开展有关民族学科方面的学术活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巩固已有博士点、硕士点;在充实、调整、理顺关系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与专业水平及教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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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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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民族院校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大创举,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国家民委”继续管理其所属6所高校: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民族院校为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经济建 详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 家民 民族 族事 事务 务委 委员 员会 直属 高等学校 高等 等学 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英文翻译原为StateNationalitiesAffairsCommission,现已改为StateEthnicAffairsCommission,缩写se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主要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 家民 民族 族事 事务 务委 委员 员会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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