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查询结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学位的协议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的协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本着促进两国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愿望,根据1983年12月16日在曼谷由中苏两国代表参加签署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关于承认高等教育课程、毕业文凭及学位的地区性协议”第二条第三 详情>>

关于 相互 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高等院校 高等 等院 院校 及其 科研机构 科研 研机 机构 颁发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学历证 学历 历证 书及 学位 协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TheRepublicofUzbekistan)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自上而下分别为浅蓝、白、浅绿三色平行宽带,在白色和浅蓝、浅绿色宽带之间为两道红色细条。在浅蓝色宽带左侧有一弯白色新月和12颗白色五角星。乌兹别克斯坦于1924年成为原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52年起采用的国旗与原苏联国旗相似,只是旗面中间有一道蓝色宽条,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窄条。1991年8月31 详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民事司法协助(第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章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第三章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编刑事司法协助第四编其他规定第五编最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加强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关于 民事 刑事 司法 协助 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关于 全面 深化 发展 两国 友好 合作伙伴 合作 作伙 伙伴 关系 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有效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适当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以一年以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更重刑罚的犯罪。二、在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引渡 条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参见:乌兹别克斯坦 详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 兹别 别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