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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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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基金

机构概况历史沿革主要功能基金规模(资金来源)保值升值机制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机构机构名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基金(简称“国家基金”)哈萨克语名称:قازاقستانرەسپۋبلي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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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heRepublicofKazakhstan)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旗地为浅蓝色,旗面中间是一轮金色的太阳,其下有一只展翅飞翔的雄鹰。靠旗杆一侧有一垂直竖条,为哈萨克传统的金色花纹图案。浅蓝色是哈萨克人民喜爱的传统颜色;花纹图案常在哈萨克民族的地毯、服饰中见到,它显示出哈萨克人民的聪明和智慧。金色太阳象征光明和温暖,雄鹰象征勇敢。哈萨克斯坦于1991年12月独立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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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重大改组政府成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РК)中文名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俄文名称: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英文名称:GovernmentoftheRepublicofKazakhstan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活动对共和国总统负责。哈政府现由18个部、10个署、21个委员会组成。重大改组2010年3月,哈萨克斯坦对部分政府机构进行了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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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世纪合作战略

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基本信息【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世纪合作战略  【颁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颁布时间】2006-12-20  【实施时间】2006-12-20  【效力属性】有效主要内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阿·纳扎尔巴耶夫于2006年12月19日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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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双方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上海公约”)的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为实现本协定之目标,双方将遵循《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二、本协定未解决的问题按《打击恐怖主义、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 萨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关于 打击 恐怖主义 恐怖 怖主 主义 分裂主义 分裂 裂主 主义 极端主义 极端 端主 主义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最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 萨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关于 民事 刑事 司法 协助 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阿斯塔纳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11日至12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还分别会见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院议长卡西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议会下院议长乌拉尔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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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本条约所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下刑罚的犯罪:(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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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照一九九二年二月发表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和两国政府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合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开放边境口岸达成下列协定:第一条本协定所指:1.“口岸”系指为了国际和双边运输而开放的边境铁路、海河港口和机场、公共汽车站的地域,在这些地方办理人员过境、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它物品有关的海关、边防、卫生检疫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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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双边教育合作,就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本协定确定相互承认双方国家教育机构和授权机构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程序。第二条在继续接受高一级教育时,中方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第三条在继续接受高一级教育时,中方承认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 萨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学历 学位 证书 协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参见:哈萨克斯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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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欧亚大学孔子学院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欧亚大学孔子学院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国家汉办与哈萨克斯坦欧亚大学签署合作建设孔子学院协议,西安外国语大学为中方执行机构。2007年8月,西安外国语大学和欧亚大学签署了合作建设孔子学院的《执行协议》,并成立了欧亚大学孔子学院理事会。学院概况组织与管理哈方投入情况常规教学活动汉语和文化交流推广活动来华项目发展计划和目标联系方式学院概况2005年7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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