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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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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

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为了确立双方满意的相互承认高等教育文凭和学历的准则,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双方承认以下国家机构为主管单位:(一)古巴共和国政府方面:高等教育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教育部第二条本协议涉及的是在古巴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永 详情>>

古巴共和国政府 古巴 巴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学历 文凭 证书 的互 互认 协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实行集中采购的 详情>>

广东省 广东 东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采购法 采购 购法 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国税发[20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的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巴多斯政府 巴巴 巴多 多斯 斯政 政府 关于 所得 避免 双重 征税 防止 偷漏税 偷漏 漏税 协定 议定书 议定 定书 生效 执行 通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百科名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详情>>

海南省 海南 南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采购法 采购 购法 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详情>>

青海省 青海 海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采购法 采购 购法 办法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桐府办发〔2008〕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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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署 长盛光祖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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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务全书

作者:ISBN:10位[7501157774]13位[9787501157778]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7月定价:¥980.00元内容提要本书主要内容为政府采购与政府支出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组织;政府采购方式与方法;政府采购投招标管理;政府物资设备、工程建设、服务项目采购运作;政府采购执法监督与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与法律法规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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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领海 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联合公报

由军备和供应部长马哈茂德·谢里夫、社会事务部长本·优素福·本·赫达和宣传部办公室主任沙阿德·达列伯组成的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在1958年12月3日至13日和12月16日至20日期间访问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接见了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陈毅、对外贸易部代理部长雷任民和外交部副部长姬鹏飞同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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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就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方承认阿尔及利亚普通和技术教育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中国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第二条:阿方承认中国普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阿尔及利亚 阿尔 尔及 及利 利亚 民主 人民共和国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证书 学位 职称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概述详细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和2011年8月17日互相通知已经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二日详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 阿根 根廷 廷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税收 情报 交换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以下合称缔约双方,分称缔约一方),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并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一)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 阿曼 曼苏 苏丹 丹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促进 保护 投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规章,对商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发给手续、关税、捐税和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转船的海关手续,以及对缔约一方的船只进入、停泊和离开另一方港口,在捐税、费用、服务方面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 阿曼 曼苏 苏丹 丹国 国政 政府 贸易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卫生、新闻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文化与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一、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互派艺术家访问,互派乐团、剧团访问演出;二、根据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 阿曼 曼苏 苏丹 丹国 国政 政府 文化 卫生 新闻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合作和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和深造愿望以及怀着浓厚兴趣对欧洲波罗尼亚进程(欧洲高校一体化进程)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旨在帮助两国学生在高校范围内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考试和学习成绩的互认问题及学位名称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协定目的一、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 奥地 地利 利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互相 承认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等值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希望加强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有效合作,重申在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中应尊重人权,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在本协定项下开展合作和提供协助。第二条一、为本协定的目的,对下列术语定义如下:(一)恐怖主义是指:1、本协定附件所列任何条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基斯坦 巴基 基斯 斯坦 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 斯兰 兰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打击 恐怖主义 恐怖 怖主 主义 分裂主义 分裂 裂主 主义 极端主义 极端 端主 主义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法规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的决议(1963年2月25日通过)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决定派中华人民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基斯坦政府 巴基 基斯 斯坦 坦政 政府 关于 中国 新疆 和由 巴基斯坦 巴基 基斯 斯坦 实际 控制 防务 各个 地区 接壤 边界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这种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二)公司股份或以其他形式享有的公司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林国 巴林 林国 政府 关于 鼓励 相互 保护 投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巴林”)。二、“空运企业”一语,按照上下文,分别是指:(一)在中国方面,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或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在中国管理和控制的居民公司经营的任何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林国 巴林 林国 政府 关于 互免 空运 企业 国际 运输 收入 税收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利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增进这一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1、建设和建筑工程;2、化工工程;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4、轻工工业及加工工业;5、医疗卫生;6、农业、畜产和渔业;7、公共工程;8、园林绿化及水利;9、食品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林国 巴林 林国 政府经济 政府 府经 经济 贸易 技术合作 技术 术合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鼓励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和体育等方面的合作。第二条为了实现两国间更多的合作,向两国人民相互介绍各自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施行:一、鼓励作家、艺术家互访;二、鼓励艺术团体互访;三、组织并举办文化、艺术和科学展览;四、鼓励翻译对方的文学、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巴林国 巴林 林国 政府 文化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位证书的协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本着在培养和评定高级科研人员方面继续开展合作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位证书。第二条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士、硕士和博士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 白俄 俄罗 罗斯 斯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学位 证书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概述详细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协定及谅解备忘录)已于2010年12月2日在汉密尔顿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和2011年10月31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三条及谅解备忘录第六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谅解备忘录应自2011年10月3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特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百慕大群岛 百慕 慕大 大群 群岛 政府 关于 税收 情报 交换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遵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确信缔约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财利和法律规定开展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合理利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 保加 加利 利亚 亚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环境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兽医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兽医领域的合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传入,促进两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流,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应进行合作,以防止在活动物、动物繁殖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和其他可能携带传染性因子的物品的进境、出境、过境过程中将动物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合作:(一)缔约双方按照国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 保加 加利 利亚 亚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兽医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间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并坚信这种合作将增强两国人民身体健康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在对等与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第二条一、双方优先在以下领域开展卫生合作:(一)居民的医疗服务(二)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三)食品卫生和与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监督(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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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双边关系,认识到通信是推动相互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推动两国在邮电领域的合作,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的邮电通信往来应遵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定进行。第二条双方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两国间邮电通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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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和教育领域内的合作、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继续学习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协定目的一、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二、本协定不触及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 意志 志联 联邦 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互相 承认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等值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本着加强领事关系的愿望,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慕尼黑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巴伐利亚州。第三条两国总领事馆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予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 意志 志联 联邦 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增设 总领事馆 总领 领事 事馆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背景全文背景2002年5月20日,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奥尔塔在帝力签署了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东帝汶 东帝 帝汶 民主共和国 民主 主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建立 外交 关系 联合公报 联合 合公 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根据和平共处、相互理解并在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原则;考虑到跨界水对中俄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通过友好协商并采取协调措施,有助于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认为利用和保护跨界水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不可分割的联系;基于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 罗斯 斯联 联邦 邦政 政府 关于 合理 利用 保护 跨界 界水 水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俄罗斯的高等院校。第二条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 罗斯 斯联 联邦 邦政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学历 学位 证书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第三章边界联合检查第四章边界水第五章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第六章出入国界秩序和维护边境地区法律秩序第七章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第八章边界事件的处理第九章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第十章执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 罗斯 斯联 联邦 邦政 政府 关于 俄国 管理制度 管理 理制 制度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有效地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兹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就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二、协助应当包括符合本协定目的并且与被请求方法律不相抵触的所有形式,特别是:(一)辨认和查找人员;(二)送达司法文书;(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 法兰 兰西 西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刑事 司法 协助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加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以及学生和专家的交流,在平等互利且遵守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菲律宾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便于两国学生在对方国家进一步学习深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菲律宾共和国高等教育委员会将指定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学历学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菲律 律宾 宾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学历 学位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概述详细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协定及谅解备忘录)已于2010年10月27日在根西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和2011年6月24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四条及谅解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协定及谅解备忘录应自2011年8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根西岛 根西 西岛 政府 关于 税收 情报 交换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持有效的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的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上述偕行人,公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圭亚那 圭亚 亚那 合作 共和国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互免 公务 旅行 签证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照一九九二年二月发表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和两国政府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合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开放边境口岸达成下列协定:第一条本协定所指:1.“口岸”系指为了国际和双边运输而开放的边境铁路、海河港口和机场、公共汽车站的地域,在这些地方办理人员过境、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它物品有关的海关、边防、卫生检疫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 萨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开放 边境 口岸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双边教育合作,就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本协定确定相互承认双方国家教育机构和授权机构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程序。第二条在继续接受高一级教育时,中方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第三条在继续接受高一级教育时,中方承认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 萨克 克斯 斯坦 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学历 学位 证书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发展两国教育领域合作与交流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高等学校。第二条中方承认吉尔吉斯共和国完全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学校。第三条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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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交流与发展,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由喀麦隆高等教育部长代表的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就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中方承认喀方颁发的高中毕业会考证书(Baccalaureat)和普通高级中学证书(GeneralCertifi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 喀麦 麦隆 隆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文凭 职称 学位 证书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法规标题】【颁布国家】【颁布时间】【全文】【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颁布国家】中国卡塔尔【颁布时间】1999-4-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卡塔尔国 卡塔 塔尔 尔国 政府 关于 鼓励 相互 保护 投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及其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一)?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1、根据公约第九十四条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卡塔尔国 卡塔 塔尔 尔国 政府 航空运输 航空 空运 运输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

一、普通教育二、高等教育三、文化、艺术四、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和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合作与了解,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与惯例,同意签署本协定,条款如下:一、普通教育第一条双方努力加强和巩固两国在教育、研究和文化领域的关系。第二条双方在商定的条件范围内互派不同教育阶段的专家互访,以考察研究教学经验。第三条双方交流成人教育、扫盲、技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卡塔尔国 卡塔 塔尔 尔国 政府 教育 文化 作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第二条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一、检查两国间已签协定的执行情况,这些协定是:——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协定——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科威特国 科威 威特 特国 政府 关于 成立 经济 技术 贸易合作 贸易 易合 合作 混合 委员会 委员 员会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总称缔约国,个别称缔约一国),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国投资者到缔约另一国领土和海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应包括缔约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协定生效之前或之后依照缔约另一国的法律和法规在该缔约另一国领土和海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科威特国 科威 威特 特国 政府 关于 促进 保护 投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 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科威特国 科威 威特 特国 政府 关于 所得 财产 避免 双重 征税 防止 偷漏税 偷漏 漏税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1、建设和建筑工程;2、化工工程;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4、轻工工程;5、医疗卫生;6、农业;7、公共工程;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第二条第一条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1、承包工程;2、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科威特国 科威 威特 特国 政府经济 政府 府经 经济 技术合作 技术 术合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第二条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并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相互对进口商品和劳务给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第三条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兑换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科威特国 科威 威特 特国 政府 贸易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在文化方面的友好关系和交往,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主要方式有: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第三条缔约双方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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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愿望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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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其它税收和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1、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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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和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的发展,认识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在两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成就,开展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并注意加强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第二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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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卫生、医学、科研和教育机构之间,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的范畴内开展直接合作,并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一)卫生政策和研究;(二)医学教育和科研;(三)卫生监督;(四)疾病防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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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扩大和发展双边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以确保本国领土免受动物疫病和不卫生的动物产品引起的危害,减少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风险,愿意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促进双边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胚胎、种蛋)、动物源性产品、动物性原料、兽药及其它兽用制品、动物饲料和饲料原料及其他可能影响动物健康的货物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第一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罗马 马尼 尼亚 亚政 政府 兽医 卫生 动物 检疫 动物 卫生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概述详细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10年10月26日在道格拉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5月24日和2011年6月24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11年8月14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二日详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马恩岛 马恩 恩岛 政府 关于 税收 情报 交换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就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方承认毛里求斯普通和技术教育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中国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第二条:毛方承认中国普通中学颁发的高中毕业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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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1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二、协助应包括:(一)送达文书;(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美利 利坚 坚合 合众 众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刑事 司法 协助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

第一条指导原则第二条人员交流第三条代表团和考察组第四条资料交换第五条直接交流与合作第六条经费规定第七条为到对方国家自费学习提供方便第八条法律和规定第九条执行机构第十条生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对于促进两国的进步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所起的重要作用,基于以往的合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指导原则一、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教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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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称双方),遵循领土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为共同维护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议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本条约使用以下定义:(一)“边界”、“国界”、“边界线”具有相同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领土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蒙古国政府 蒙古 古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边界 管理制度 管理 理制 制度 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蒙古国的高等学校。第二条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水平在蒙古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蒙古国的高等院校。第三条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蒙古国政府 蒙古 古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相互 承认 学历 学位 证书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蒙古国政府 蒙古 古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中蒙 边境 口岸 及其 管理制度 管理 理制 制度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 摩尔 尔多 多瓦 瓦共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鼓励 相互 保护 投资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它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摩尔多瓦 摩尔 尔多 多瓦 共和国 共和 和国 政府经济 政府 府经 经济 贸易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考虑到文化对密切两国人民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两国文艺工作者的意愿,决定缔结本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谅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进行交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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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它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南非 非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动物 检疫 动物 卫生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法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法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传入对方领土并蔓延,保护缔约双方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如下协定:第一条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a)“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b)“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南非 非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植物检疫 植物 物检 检疫 合法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发展电信邮政合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改善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的经济技术关系,并为两国企业与经济实体在该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创造可能的机会。第二条为加强电信邮政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电信邮政业的发展,采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签字双方将鼓励两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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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二条缔约双方在相互供货时对原产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产品在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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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联合公报

背景声明全文背景尼泊尔王国首相毕什韦什瓦·普拉萨德·柯伊拉腊阁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六〇年三月十一日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陪同柯伊拉腊首相前来的有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工程和交通大臣加奈什·曼·辛格、内政和司法大臣苏里亚·普拉萨德·乌帕德亚亚、外交部外事秘书纳腊·普腊塔普·塔帕、商业和工业部秘书维什瓦·山卡尔·舒克拉和其他官员。柯伊拉腊首相在中国访问期间,受到中国共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 尼泊 泊尔 国王 陛下 政府 联合公报 联合 合公 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满意地看到,两国一向尊重现有的传统习惯边界线,和睦相处。为了正式解决两国边界线现存的某些出入,并且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整个边界线,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两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两国的全部边界以现有的传统习惯线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第二条为了确定边界线的具体位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 尼泊 泊尔 国王 陛下 政府 关于 两国 边界 问题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第二条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和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第三条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当时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 尼泊 泊尔 国王 陛下 政府 贸易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和密切合作的愿望,考虑到汽车运输有利于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包括游客)运输、货物(包括邮件)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具体线路和通过口岸在实施细则中规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 尼泊 泊尔 国王 陛下 政府 汽车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以便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款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和青年学生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第二条缔约双方互相邀请教授、学者、科学家进行短期讲学。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双方的留学生,并愿意互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 尼泊 泊尔 国王 陛下 政府 文化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 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特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尼泊 泊尔 尔王 王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所得 避免 双重 征税 防止 偷漏税 偷漏 漏税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了解,为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互利精神,鼓励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艺术、文学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和新闻工作者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尼日利亚 尼日 日利 利亚 联邦 共和国 共和 和国 政府 文化 合作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注意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国际合作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实际成果;认识到,为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为实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是重要的;相信缔约双方的合作符合两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益;希望通过缔约双方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国际努力;注意到到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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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并加强双方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合适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包括:(一)承担发展项目的初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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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和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应根据各该国现行的进出口法令和规定进行。第二条缔约双方应在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各种费用、捐税以及在两国商品进、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甲)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利益;(乙)缔约任何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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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第二条本协定提及的合作例举包括如下:1.缔约双方鼓励兴办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技术发展项目;2.缔约双方鼓励交换科技研究情报;3.缔约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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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鉴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斯里兰卡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二条联合委员会的任务:(一)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这种合作的建议;(二)协商拟订在经济、贸易合作领域中认为需要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斯里兰卡 斯里 里兰 兰卡 民主 社会主义 社会 会主 主义 共和国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成立 经济 贸易合作 贸易 易合 合作 联合 委员会 委员 员会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 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斯里兰卡 斯里 里兰 兰卡 民主 社会主义 社会 会主 主义 共和国 共和 和国 政府 关于 所得 避免 双重 征税 防止 偷漏税 偷漏 漏税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各种资产,主要是:(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任何财产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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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和新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为增进相互了解,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的文化艺术交流: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二、互派艺术团体进行访问演出;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进行以下交流与合作:一、互派教师和专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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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注意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双方就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达坂(塔)临时贸易通道达成的协议,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促进经贸发展,方便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双方同意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塔)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该口岸为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公民、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境的跨境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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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

一、概述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部分 国界线走向和界标位置叙述(第六条)一、概述【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中文本)【国家与国际组织】塔吉克斯坦【条约分类】边境【条约种类】议定书【批准日期】【批准机关】【签订日期】2010.04.27【生效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签订地点】北京【保存机关】【唯一标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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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其海运方面的合作,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的宗旨是:——调整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第二条在本协定中: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缔约方领土注册,并根据其立法悬挂其国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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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对双方有利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决定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以下各项:——工业——农业——旅游及服务——贸易——合资经营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公司、经济组织和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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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及增进两国繁荣;认识到基于投资的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要性;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本协定内:一、(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方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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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在教育领域的进一步合作,为确定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遵循双方各自内部规定标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第二条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升入乌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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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国民和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各种资产,主要是:(一)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任何财产权利,如抵押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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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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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

中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签订日期1994年2月26日生效日期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扩大经济技术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两国有关机构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和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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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海运合作,提高海运效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除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在本协定中:1.?缔约任何一方船舶?指悬挂一方国旗,并在一方国家注册的商船。2.?船员?指在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上工作,并从事与船舶操作或保养有关的职责和服务,并持有该方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八条所指的适当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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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希望在尊重平等、互利和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确认这种合作能够促进增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意识到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将带来的利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促进发展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所有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并且通过共同协议确定合作的领域和题目。第二条第一条所指的科学技术合作包括:一、互派科学技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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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第一条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有效的牙买加外交、官员护照的牙买加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护照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二、除学龄前儿童外,根据本协定符合锡办签证条件的上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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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教育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以及在教育领域内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积极磋商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指导原则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三、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本谅解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条 达成谅解的范围双方确认以下领域为本谅解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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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牙买加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牙买加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牙买加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径牙买,停留不超过三十(30)天,免办签证;牙买加公民持有效的牙买加护照短期旅行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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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意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利于投资者的商务往来并有助于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定内: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依照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特别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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