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非常设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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