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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0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执收对象和范围: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