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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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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就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中方承认毛里求斯普通和技术教育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中国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

第二条:毛方承认中国普通中学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 可按毛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毛里求斯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

第三条:中方承认毛里求斯高等院校授予的高等教育证书学士、硕士和国家博士学位。持此类学位、证书者,可按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规定,报考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毛方承认中国高等院校授予的高等教育证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持此类证书者,可按毛里求斯高等院校的规定, 报考毛里求斯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博士研究生,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五条:中方承认毛方认可颁发的国家工程师、医师、口腔医师、药剂师、兽医师以及其他专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国的有关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中国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毛方承认中方认可颁发的工程师、医师、口腔医师、药剂师、兽医师以及其他专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毛里求斯的有关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毛里求斯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双方相互承认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授予其教师的职称。据有此类职称者,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任教和从事科研工作,享有与所在国相同之称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双方同意及时向对方通报各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变更颁发证书、学位和职称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重新进行审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路易港签署,一是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柳斌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教育和科学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