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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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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




志教发[2007]134号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暨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教办、中小学:

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延安市高中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针对目前我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县中小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同时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 “控辍保学”工作和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考核及中、高考资格审查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经研究,从今年秋季起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将统一实施电子化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和责任感。

二、各学校要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将此项工作做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三、为了统一学生学籍管理信息标准,确保信息交换通畅,要求全县各初中和中心小学及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系统,并统一采用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查审定的、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标准》的、在全市高中学校使用的、由中科大讯飞公司研制的《讯飞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学籍管理专用电脑和相应设施由各学校从远程教育配备的电脑中调配。

四、各学校要确定的一名领导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学籍管理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县教育局将组织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附:《志丹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志丹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控辍保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中、高考考生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志丹县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参照《陕西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延安市高中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和科学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志丹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由县教育局业务股和各乡镇(学校)分级负责;县教育局业务股负责对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内所有初中、小学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籍管理按照《延安市高中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入学。各学校按规定学区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招收非学区学生。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录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后,对新生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学校打印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经班主任、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核后为录取的新生正式注册学籍,新生花名册经县教育局签字盖章后返回学校和乡镇教办存档。

第七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获全县唯一的学籍编号,各学校根据学籍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等学籍号保持不变直至小学、初中毕业。凡取得我县一所学校学籍的新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再给予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由八部分共20位数字代码组成(依照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定义。)该学籍号与纸介质学籍表上的学籍号一致,并做为毕业证书编号。具体结构如下:

省 市 县 乡镇 类别 学校 年 度 学生代码

省级代码2位数(61);地级市代码2位数(06);县区代码2位数(25);乡镇代码3位(指学校所在地代码)。省、市、县区、乡镇代码均采用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统一代码。

类别代码1位(初中4,九年制学校5,小学6)。学校代码2位数;年度代码4位数(小学、初中一年级入学时年份);学生代码4位数(例:0001)。

第三章 休学、复学、转学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业务股审核备案。休学时间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休学手续要从严管理,初三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再办理休、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学。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和出院结算单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

第十一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所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班主任核实、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后,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在取得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并由转出乡镇(学校)报县教育局业务股登记备案;由接收级镇(学校)报县教育局业务股审核。转学证件和手续不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

严禁以择校为目的转学。因居住地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附相关证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和转学,按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县教育指定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等,由乡镇(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升级、结业、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凡学年考试成绩合格的,正常升入下一个年级学习;学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学校组织补考。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得让学生留级。

第十四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按时办理毕业手续,发给毕业证书。初三学生学业期满不能毕业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待学校补考合格后随下一级学生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档案汇总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审核,做为毕业证验印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的毕结业手续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毕业证验印在7月底前结束。

第五章 实施电子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各农村小学学生的电子学籍由乡镇教办管理。其他各类学校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在录入学生学籍信息时,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后,将学生所有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教育局。其中,人像采集按要求分入学和毕业时两次采集。所采集人像导入系统数据库,并制作同底照片分别用于纸质学籍表、学生证和毕业登记表、毕业证等。

第十九条 在县教育局业务股核对以后,学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记功能中再随意修改及增减学生,学校对学生学籍变更时,要通过软件系统,经县教育局业务股审核同意并与县管理服务器数据同步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各乡镇(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乡镇(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县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员作好学籍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各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按有关法规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学生各学年升级、毕业、报考资格等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每学年要对学校的学籍进行自查,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学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并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新学年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及建议,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业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