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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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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局机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地震局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浙震发[200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