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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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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拟定的《仁怀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仁怀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管局

(2006年2月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