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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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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管理,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青海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

三、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教综[2007]31号)。

四、《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

五、《青海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青教综[2009]34号)。

六、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签订的《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合作协议》。

七、《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时间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建设、贷款管理、工作绩效三个部分。机构建设具体包括领导重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制度建设五个方面;贷款管理具体包括宣传教育、贷款需求摸底及学生资格认定、借款申请审查、资金划付管理、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系统录入和维护等七个方面;工作绩效具体包括业务开展、风险控制两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4月进行表彰。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当年违约率在10%以上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优秀和良好资格。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由省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由考核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核减贷款数量,直至停止发放贷款;违约率在10%以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停止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