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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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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雍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顺利实施,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纳府发[2008]26号)和《纳雍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村、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应保则保、分类施保、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发放保障金实行应增则增、应减则减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城市低保季度动态审核、农村低保年度动态审核制度。特殊情况实行不定期动态审核。重点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情况、家庭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保障对象主要检查其人员的自然减员情况;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和二级以上(含二级)智残、精神残、肢残、视残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障对象,主要检查其减员情况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三)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核查家庭成员劳动力变化情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第四条 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调查、核查、审批时间的规定,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进行,4月1日至15日为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时间,4月16日至30日为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审核复查时间,5月1日至20日为县民政局重点抽查和审批时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一)死亡人员。

(二)迁出本辖区户籍管理区域的;

(三)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年人均纯收入或季度纯收入超过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

(四)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高档家庭生活用品(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等)有增加的;

(五)家庭生产资料上升为拥有拖拉机、农用小汽车或开商铺经商的;

(六)家庭生活情况与原享受低保待遇时无明显变化,但有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或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七)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7周岁至60周岁、女17周岁至55周岁),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九)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无政府补助重建住房,住房装修达到中等以上档次的,购买商品房等的;

(十一)违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十二)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申请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符合低保条件,未被纳入的;

(二)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成员伤亡、致残或家庭主要劳动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三)因灾失去家庭土地总量50%以上无法恢复耕种的,或家庭住房等资产严重被毁,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因嫁出、死亡、外出一年以上不归的,取消该成员的保障金,减发家庭保障金;

(二)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三)家庭经济收入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八条 由于自然灾害、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重大疾病治疗、或突发性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突然下降到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纳入保障范围。

第九条 对不符合保障范围,应取消保障待遇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村、社区(居)委会、部门公开公示5天,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公开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核、备案,由乡镇或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填发不再享受低保待遇通知书(通知书必须写明不再享受低保的原因、人数、时间和保障金额及救济渠道),由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或部门、村、社区(居)委会直接送交当事人,并收回低保证。

第十条 对应减发保障金待遇的家庭,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统一行文下发减发低保金的通知,并由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换发低保证。

第十一条 应纳入低保对象范围的家庭,由户主提出申请,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村、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程序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实行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包保责任,主要领导负总则。部门工作人员、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负责对本村、社区(居)委会低保对象和应纳入保障对象家庭的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工作。做好公开、公示和有关资料的申报,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负责部门,村、社区(居)委会调查上报的低保对象(包括取消、减发、增发和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公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上报的低保对象的重点抽查。对被取消的低保对象,制发取消通知书;同时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立即取消;发现符合保障条件,未纳入保障对象的,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达到应保尽保。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村、社区(居)委会在政务、村务、厂务等公示栏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随即填发低保证。对抽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按照《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乡镇、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县总工会、工商联、部门、村(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整低保对象及低保类别,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申请报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将在动态管理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