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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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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七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部分 新生学籍的建立和上报

一、学籍项目:新生学籍建立项目为:学籍号、就读学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父亲、父亲单位、母亲、母亲单位、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单位、联系电话、班级,共计15项。

二、学籍号的编法:学籍号县市统一,每个新生只有一个学籍号。统一的学籍编号为14位:前四位为市县代码,全县统一为1014;5-8位为乡镇及学校代码(乡镇及学校代码见附件);9-10位为入学时间代码,如2008年入学的一年级为08,六年级为04(按入小学的时间);11-14位为序号。

三、小学一年级学籍由各中心校建立。初中新生学籍由基教股在初招报名表的基础上建立。

四、学生姓名等有关信息以户口本为准。

五、新生学籍上报(包括市学籍网上输机)时间为每年的8月20日以前。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部分   学籍变更

一、转学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的。

2、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在转入地区务工,且有该地区暂住户口的。

3、转入地区的中小学校班额有空缺的。

(二)必备材料

1、转学证(县基础教育股所提供的标准格式),用碳素笔按要求填写清楚,分别到转出、转入学校签注意见并盖章,再到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审批盖章;

2、学籍册。

3、常住地户籍册或暂住证明(经审查后留复印件);

4、务工证明(经审查后留复印件);

5、经审批后向就读学校索取学生有关档案材料,递交转入学校。有关档案材料为:义务教育证书、社会实践登记表、健康卡、素质报告册(成绩单)等。

(三)相关规定

1、学生县内转学,若转入地学校班额已满,由基础教育股就近按排;

2、经基础教育股审查,确属需要转学的学生,转出、转入学校不得阻拦;

3、经基础教育股审核同意转学的,其学籍随之进行变更;

4、未经基础教育股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受转学生。

二、留级

1、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留级,特殊情况确需留级者,由本人或监护人递交书面申请,学校和中心校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基教股办理。各校要将留级率严格控制在学籍人数的1%以内。

2、留级办理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以后两周以内,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3、已进入中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不能留级。

三、休学

1、休学时间:休学时间最短为半年,休学时间少于半年的不于办理。

2、休学手续:休学需本人或监护人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休学凭据(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凭据),休学申请要注明复学时间,学校和中心校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基教股办理。

3、休学办理时间:休学办理时间为每一学期的前半学期(段考以前),后半学期概不办理,学生所欠课程由教师负责解决。

四、复学

休学期满由本人或监护人递交复学申请,学校和中心校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基教股办理,逾期不办复学者,视为自动复学,基教股将把该生学籍移入下届。

转学、休学、复学等证明除有学校意见和公章外,还要有学校负责人签名。

五、学籍变更办理时间

每学期段考和期考前后各10天不予办理,其它时间均予办理。即将进入毕业班的四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学籍变更冻结时间为7月31日。各乡、校一定要按照《卢氏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随时进行学籍变更。凡因没及时进行学籍变更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责任自负。

六、学籍变更范围

学籍变更范围限于小学一至四年级,中学六至八年级。小学五年级和中学九年级的学籍一律不再进行变更。

七、学籍变更程序

初中学籍变更由各校学籍管理人员持有关手续直接到教体局基教股办理。小学学籍变更由各中心校学籍管理人员将有关手续汇总后到教体局基教股办理,局直小学由学籍管理人员持有关手续直接到教体局基教股办理。

第三部分 其它有关问题

一、凡涉及与学生姓名有关的问题如报考等,必须和学籍完全一致。

二、严格落实学生学籍和教学质量评估、老师编制分配、学生用书证订、两免一补、生均公用经费划拔五挂钩。

三、凡未按规定,学校私自接收转学生者,若转出学校要求将学籍转入接收学校,则基础教育股电话通知接收学校,并强行办理。

四、隐匿少建学生学籍,一经发现,将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学校综合评估中扣除一定分值。

五、学校不得超班额接收学生,否则不办理学籍。

六、学籍变更时,必须准确提供学籍号(市县两个学籍号)、转出转入年级等有关变更的信息,凡因信息提供不准而引起的错误,责任自负。

七、各学校要设立学籍管理人员,基教股有关学籍问题将直接与校长或学籍管理人员联系,其它人员概不涉及学籍问题。

以上内容仅适应于初中和小学,高中学籍管理按市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随之作废。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二00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