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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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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拉政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置就业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保障金缴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政策宣传、应当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使用、管理、文书发放等工作;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二章 就业安置


第六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集体创业。社会各方面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薪酬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不允许将残疾职工在本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名额。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招聘残疾职工计划和对残疾人技术水平的要求,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经过培训的无业残疾人中招聘。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我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凡依法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为其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以上用人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中扣除就业保障金,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二)全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委托税务等相关部门代征;以上用人单位持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受委托部门缴纳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三)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4-7月为申报审核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期间,各单位接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X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

按前款规定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应当按前款规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认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工作岗位。

已离休、退休、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申报审核认定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缓缴或减免。确因特殊情况经费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局提出缓缴或减免的书面申请,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中支出;不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各类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保障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保障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就业保障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经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支出时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同级财政编制年度使用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给予拨款,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其利息收入属本金所有。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扶残助学;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五)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活动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者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