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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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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市)行政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管理职责界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及水利、林业、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其他县(市)及东川区的城市绿线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城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经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确定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修编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广场、小游园、滨河绿化、生产绿地、散生林植被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它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并进行环境测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如因绿化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该地块附着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同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向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活 动。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房屋、广告牌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绿地、植被、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林和植被的,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