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潍坊科技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潍坊科技学院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潍坊科技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8〕1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潍坊科技职业学院改建为潍坊科技学院的函》(鲁政字〔2005〕228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潍坊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2843;同时,撤销潍坊科技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潍坊科技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潍坊科技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10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园艺、英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潍坊科技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潍坊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潍坊科技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潍坊科技学院由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集团)投资举办。

第三条 潍坊科技学院实行山东省、潍坊市共管,以潍坊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潍坊科技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学院路166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学院立足潍坊,面向山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七条 办学规模:到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10000人。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形式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九条 学院设置工学、农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5个学科门类,其中工学、农学2个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依法适时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条 截至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7.95亿元,其中净资产5.24亿元,固定资产6.55亿元。学院办学经费以晨鸣集团投入为主。经费来源主要有五个渠道:1.晨鸣集团投入;2.学费收入;3.院办产业收入;4.当地政府资助;5.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在学院总资产中,晨鸣集团投入2.37亿元,学费收入3.37亿元,院办企业纯收入0.59亿元,当地政府资助1.31亿元,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0.19亿元。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晨鸣集团投入学院的资产和经费全部用于学院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投资。晨鸣集团不要求取得回报。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二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首届董事会董事由晨鸣集团推选产生。以后的董事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推选。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董事缺额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增补人选。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召开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收支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留。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须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其他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院长聘任、连任、更换须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制。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师、职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保障教师、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师、职工办理保险,维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为教师培养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规范招生,诚信宣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学生和教育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建立董事会与党组织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校行政管理机构与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工会和妇委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因生源缺乏、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3.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院董事会组织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财务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财务清算。学院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学院处理完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申请注销,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上交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潍坊科技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