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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闽南理工学院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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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闽南理工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8〕1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正式设置闽南学院的函》(闽政函〔2006〕6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将申请设置闽南学院校名更改为闽南理工学院的函》(闽教发〔2007〕195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闽南理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2710;同时,撤销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闽南理工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南理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2个,即电子信息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福建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闽南理工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闽南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主动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校名:闽南理工学院

第三条 校址:福建省泉州石狮市

第四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立足泉州,服务海西,面向全国,以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注重发挥企业办学优势,努力开展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至2012年为8000人。

第五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十条 学院依据福建省特别是泉州市经济结构调整、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通过集中力量加强建设,优先设置和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专业设置以工学、理学门类为主,兼设其他门类专业,构建以工学、理学等学科为主干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4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由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举办。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及办学实际,规范学院董事会和学院之间的责权利,建立稳定良好的办学秩序,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对学院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协调、服务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使共青团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在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以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为主,同时,通过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政府资助、海内外人士捐资、学院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规划投资5.4898亿元。至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3.4544亿元,净资产2.4991亿元,固定资产1.7977亿元。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对学院出资1.73256亿元,已全部过户到学院名下。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选配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物资等实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董事会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学院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负责组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届满时如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议。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章 回报

第三十二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院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利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董事会修改学院章程,修改后的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上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闽南理工学院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由学院提出报告和修改意见,经学院董事会审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