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8〕1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民办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山东万杰医学院的函》(鲁政字〔2005〕22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0825;同时,撤销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山东万杰医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万杰医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医学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3个,即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影像(四年制)、护理学(四年制)。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万杰医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山东万杰医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学院管理,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地址

学院名称:山东万杰医学院

学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山东万杰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由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办。

第四条 山东万杰医学院属民办本科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办学如有结余,举办人(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学院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建立,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专门人才。

第二章 办学宗旨、形式、层次、规模

第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辅以普通专科(高职)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院以医学教育为主,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医学检验、口腔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学、医疗设备管理与维护等。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依法调整专业设置。

第十条学院普通学历教育分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一)本科教育,医学类各专业(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等)学制五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经1年临床实习,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医学相关类专业(如护理学、法医学等),学制4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二)专科教育学制3年,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总数5000人。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院董事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3人、院长2人、教职工代表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6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届董事由举办人推选产生。以后的董事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推选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职责如下:

1.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发展方针;

2.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3.提名并决定院长的聘任及解聘;

4.根据院长提名审议批准副院长的聘任及解聘

5.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听取院长年终总结报告;

6.批准院长拟定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7.筹集办学经费;

8.审议批准学院年度预、决算;

9.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及终止等事宜;

10.解释并修订学院章程;

11.审议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遵照以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3.院长提议时。

(二)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1.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2.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院长、副院长的提名议案事项;

3.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4.在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5.其他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学院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但对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审议时,如存在下列涉及董事或董事长本身利害关系的情况,该董事或董事长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学院的交易行为;

2.董事任职企业或机构或拥有控股权的企业,该企业或机构与学院的交易行为;

3.按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七)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或董事会办公会纪要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办公会纪要作为学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50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八)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二节学院院长

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6名。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院董事会聘任。

学院院长须具有10年以上高教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其他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院长的连任、更换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院长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制订学院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院长离职,需经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三节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任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由院长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协助学院院长工作的学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及其它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三)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讨论、评选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特聘教授及首席教授。

(四)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院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评选的候选学科,对研究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审决定院级科研项目。

(六)检查、督促教学科研人员遵守学术道德,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节 院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学院学位工作机构。学位委员会的主任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学会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由院长任命。

第二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对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党团组织,并完善党团制度。学院董事会与党组织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同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院职工的利益,对学院的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提高道德水平,实现学院的和谐团结。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育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和活动。

第六节 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有特色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院,实现学院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首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学院章程为依据;学院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学院管理的需要制定,但必须与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三)贯彻学院的办学理念。

(四)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新的科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本院的办学经验,同时借鉴他人的经验,力求创新;力争达到较高的科学管理水平,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利于学院的全面、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

(五)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公开、民主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各个单位,每个教师、学生和职员都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师、职工、学生和教育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维护教师、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院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校总资产9.46亿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8.12亿元,无形资产1.16亿元,流动资产1893万元,净资产8.18亿元。

举办者共投入8.315亿元;学校办学积累共计8307万元。

举办本科教育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个会计年度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人可以取得回报。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学院应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与财务状况;取得回报的比例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因素,由学院董事会决定,并在该决定做出起15日内,将该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与财务状况,一并呈报有关部门备案。

学院如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出资人不得获取回报。

第三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于2008年2月3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