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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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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教发厅函〔2008〕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置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函》(陕政函〔2007〕144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陕西卫生培训学院的基础上筹建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建期限为一年。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经我部核准的《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见附件)向社会公布。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有关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争取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条件。筹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你省向我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我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筹建情况进行考察,并提交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评议。

附件: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

学校地址:西安市东仪路162号及户县秦渡镇。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服务医疗卫生事业为目标,立足陕西、面向农村、服务基层,突出办学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应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专科层次医药人才。

第五条 学校性质: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是一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一个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公益性事业机构和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

第二章  学科门类、教育形式、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以医学专科层次高等教育为主,开办高等护理、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5个专业。以后根据需要逐渐增加专业。    

第七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主要是: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同时,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发展医学专科教育为主,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为辅的办学思路来确定学校发展规模。

第三章  领导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董事会成员共5人,由校长1人、举办者3人、教职工代表1人共同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董事会5人均热爱民办教育事业,身体健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其中3人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二)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2.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

3.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四)董事会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为学校筹集建设经费;提供经常性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六)校长由董事会聘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年龄在70岁以下、并且具有1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校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交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校长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届任期4年。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和副校长组成,每周开一次例会,是学校日常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十条 校委会按照董事会章程确定的组织原则,由校长、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的产生先由校长提名,交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董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聘请身体健康、有一定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学校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组建工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并加强党组织建设,以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党委的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及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学校建立董事会与校党委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校委会与校党委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讨论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及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出资,收取学生学杂费及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组成,学校资产属非公有制性质。截止到2007年底,学校总资产数额为11323.8万元,净资产6361.7万元。其中举办者出资60万元,办学积累6301.7万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定制订招生方案;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学校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抓好学校的安全及稳定工作;抓好每届毕业生的安置就业工作;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接受董事会的审查,每学期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学校工作。学校在筹建期满和正式审批后,将正式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自觉接受其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变更、终止事由及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的变更程序:学校需要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校长或进行分立、合并等变更事宜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上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事由: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条 学校终止程序。因各类事由确认学校终止的,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采取转学,并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等方式,让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二)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三)应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四)由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偿还各种债务。债务清理后,处理剩余财产。

(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委会成员三分之一提议,经校委会和董事会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