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教发厅函〔2008〕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石家庄华医医学专修学院改建石家庄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的函》(冀政函〔2006〕10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石家庄华医医学专修学院申办高等专科学校校名问题的请示》(冀教发〔2008〕2号)收悉。

根据《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石家庄华医医学专修学院(资源)的基础上筹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建期限为一年。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将经我部核准的《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见附件),向社会公告。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按照普通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要求和条件,对学校进行科学规划,特别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争取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标准。筹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你省向我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我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筹建情况进行考察,并提交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讨论、评议。

附件: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河北省和省会城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学校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总体办学水平,确保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发展社会主义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杨勇投资举办,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名称与校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

第五条  学校校址设在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路18号。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定位于立足河北,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服务全省,辐射全国,并着眼于与国际先进医疗护理模式接轨,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护理及医学医技类人才,为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教学结构和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章 办学规模和学制

第十条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19.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10万平方米,可容纳3000余名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在校就读。

第十一条  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五章 学科门类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门类为医学。

建校初期,学校设高级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四个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逐步增设其他医学类专业。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形式。

第十四条  使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相应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学校首届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或担任。换届时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随时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 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 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四)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还要撰写会议纪要印发或存档。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审核签名。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 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四) 支持和帮助校长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证以育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人事制度,强化岗位意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德、劳、绩、效统一考核的工资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派驻的督导员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育事业费以学校董事会筹资为主,举办人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向学校注入资金。目前学校总资产达2.21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1.48亿元,银行贷款4546万元,办学积累2640万元。净资产1.76亿元,固定资产1.69亿元。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收学费、杂费作为学校办学经费补充,纳入事业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学校资产。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校办产业、引进社会资金和捐资、贷款等渠道,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三十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标,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共计四十条,自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