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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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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站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途汽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

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范围,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各种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六条 旅馆、招待所的接站车和各种临时接送站的车辆,必须在广场划定的停车线以内停放整齐,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七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营运的长途客车,一律停放在收发车区域内;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存放在看车处;驻本地区单位的车辆,在本单位院内停放。

第八条 各种出租车和经常进入本地区运送货物的车辆,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进站证》通行,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三章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


第九条 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长途汽车站地区新设商亭、棚厦、摊位。所有商店、饭店应保持容貌整洁,不得在室外摆摊经营。

第十条 在本地区露天设置果品、烟酒等售货摊点,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摊点许可证》按划定的地点经营。本地区禁止设置露天饮食摊点。

第十一条 经营食品的服务网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经营,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 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提高物价,以次充好,少秤短两,坑骗旅客。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候车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商业摊点应自设垃圾容器 , 及时清扫卫生,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的清洁。

第十五条 本地区的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实行全日保洁,并负责监督制止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出售淫秽物品,严禁倒卖车票。

第十八条 禁止强装强运,敲诈旅客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占卜算命、打拳卖艺、流动叫卖,禁止流浪人员逗留讨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维护长途汽车站秩序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扣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在实施管理时,应出示天桥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在执行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