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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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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10-9

执行日期:2004-10-9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9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需要,是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职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的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要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四、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行署、市、县政府要建立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五、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城市或县(市)政府所在镇学校就学的,其收费标准要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文件标准执行。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不得一次性收取小学或初中全部杂费。对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可参照本地解决常住人口贫困生就学的办法,采取给予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补助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资助。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少数贫困学生,给予缓交或减免杂费的照顾。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各级政府要将保障外来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宣传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措施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