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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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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府办[2004]22号

发布日期:2004-3-26

执行日期:2004-3-2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要逐步建立起以流入地市、县政府管理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相互配合,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多种形式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

(二)属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三)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务工就业半年以上,且按《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按《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办理暂住IC卡,不属于办证(卡)范围的,须有申报暂住登记。

三、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流入地市、县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内容,及时掌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各市、县公安部门要认真指导基层派出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的统计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前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及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要按照有关拨款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款。

各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逐年按有关标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送子女入学,对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肃查处。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市、县政府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按照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市、县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

七、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在原籍具备监护条件的,要劝其在原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原籍不具备监护条件,确需到流入地就读的,要由当地乡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要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完善转学手续。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市、县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把好审批关,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年检督查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