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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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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计算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旅客运价(以下简称客运运价)包含班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旅游客运运价和行包运价(不含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以及旅客行包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国际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运价管理规定和本细则对客运运价实施管理。

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客运运价政策,确定和调整全区客运运价方案;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辖区县以上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并报告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县级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辖区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并报告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运价的报告、审核、监测及监督。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客运运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公路的营运里程,由起点、终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确定一个站作为标准点,测算起点、终点的营运里程。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八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应扣除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及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第九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旅客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千克行包,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行包。托运人单独办理托运的行包,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行包费。

第十条 票价、行包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计,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客运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第十二条 客运运价中的道路等级分类

根据我区实际,分为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三级及以下公路客运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分普通班车和直达班车,班车客运和定线旅游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班车客运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客运实行公布上限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以下称实际票价)的方式。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须分别在车站及营运客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由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实际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的,应提前一周公布,并向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调整票价。对于出现低于成本运价恶性竞争的班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低于成本运价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票价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旅客票价构成

(一)客运上限票价=客运车型上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旅客站务费十车辆通行费十燃油附加费十其它法定收费。

(二)客运车型上限运价: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运价上限表

(单位:元/人千米)

营运类别及
公路类别
客车类别
及车型 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 备 注

公路
等级
乘坐
方式 三级及以下公路 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 
 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不含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和其它法定收费。

普通客车 座席 0.18 0.16 0.17

卧席 0.20 0.20 0.23

中级客车 座席 0.21 0.20 0.21

卧席 0.23 0.23 0.24

高一级客车 座席 0.25 0.28 0.28

高二级客车 座席 0.25 0.30 0.30

高三级客车 座席 0.25 0.33 0.33

高一、二、三级客车 卧席 0.25 0.28 0.29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经营者按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具体标准为:一级车站1.20元/人次,二级车站1.00元/人次,三级车站0.80元/人次,四级车站0.50元/人次,四级以下车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使用空调候车的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

车辆通行费为:一级、二级公路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为0.05元/人千米。

燃油附加费是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29号),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加的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价水平(0#柴油4.10元/升)为启动点,当油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县以上班车客运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1元/人千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2元/人千米,并依此类推;为便于操作,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直接加收或降低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即当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0.50元,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1.00元,并依此类推。

根据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县以上班车客运上限票价中的“燃油附加费”按0.03元/人千米的标准计算;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按1.50元/人次加收。如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上限票价外单独标识应加减的燃油附加费,客运站经营者要及时在车站的醒目位置标注。

(四)客运线路中有跨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级道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

第十八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由乘客在购票时申请;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实际票价的50%售票。

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乘车免票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告知乘客。

第五章 包车客运运价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运价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分计程包车客运和计时包车客运,运价由承运、托运双方根据里程(或时间)、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第六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运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客运站经营者或道路客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客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2年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桂价格字〔2002〕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