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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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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抚教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

现将《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抚顺市教育局(印章)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初中、小学学籍,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区(县)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县)教育局和学校管理。

 二、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生实行统一考试,按招生计划、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六条  公办初中入学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对口直升的办法;民办初中招生,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范围、时间及办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公办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小学招生,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范围、时间及办法规范操作。

第八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录入学籍软件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长(监护人)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由外地转入本地就读的学生,须持本地户口簿、房票、转学联系单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在外地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示范)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学生不得转入公立高中(含民办公助高中)。

市内各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从国外转学回来的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批准后经户口所在区、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初中在市内城区之间、在本区(县)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户口迁移,新居住地与原就读学校距离太远而要求转学的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班额不超过56人的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下列情况不准转学:进入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休学期间的;受处分期间的。

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五条  因特殊客观原因要求到所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称为“借读生”。

学生到他校借读,须由家长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借读。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学生到他校借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借读学校须为借读生建立借读学籍档案,在借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借读学校应及时将其借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借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学生到他校借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接收借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借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借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

借读生必须回原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读生中考不得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团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二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到毕业年度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参加会考全部科目考试后,不准休学。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县团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抚顺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考核

第二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毕业和升学的必备档案材料。

    六、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高中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由市教育局进行验印。初中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由所在区(县)教育局验印(市直属初中学校由市教育局验印)。小学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高中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

2、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者;

3、未参加毕业考试者。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市教育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三十四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九、其他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做到齐抓共管。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基教科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严格按政策办事、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提高学籍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籍。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县)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