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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森林公园纪念林认建认养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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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森林公园纪念林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和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森林大足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长期有效的绿地认建认养活动,保障认建认养者的权利,明确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建认养条件:关心支持森林大足建设并自愿认建认养城市森林公园、纪念林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森林公园(纪念林基地)认建认养、冠名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积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森林公园(纪念林基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第五条森林公园(纪念林)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六条倡导、引导、鼓励庭院无附属绿地或未达到绿化指标的单位,积极认建认养森林公园、纪念林基地。

鼓励和支持团县委、妇联、教委、交委、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地方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认建认养范围:十大城市森林公园(暂定名:金银坳公园、狮子山公园、实验公园、工农公园、水峰公园、西禅公园、郊野公园、三角山公园、城南中心公园、南郊公园)、城周屏障、宝邮路通道森林工程等已栽植或规划栽植的绿化大树、成片公共绿地。

第八条十大城市森林公园冠名权可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0年、长期进行拍卖,冠名权拍卖由大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森林公园(纪念林)认建认养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规划设计,由认建单位或个人购买相应规格树种,在大足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指导下,自带树苗栽植;二是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栽植;三是出资在森林公园(纪念林)区域内认养已经栽植的树木,并监护树木不受破坏。

一个单位或个人可认建认养两个及以上森林公园(纪念林),也可多单位、多人认养同一个森林公园(纪念林)。

第十条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五年、十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认建认养者应向大足县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标明认建认养林种(如育才林、结婚林、妇女林等)、地点、金额及要求;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可供认建认养森林公园(纪念林),由大足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列出目录,标明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认建认养费用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供认建认养者选择。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面积和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大足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森林公园(纪念林基地)认建认养日常工作。建立认建认养活动档案,办理冠名及授予荣誉称号相关手续并报政府批准,每年通过媒体将绿地认建认养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认建认养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森林工程建设。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经县绿化委员会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享有冠名权。

第十七条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0.05万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者,允许其在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碑)。

第十八条认建认养的绿地或树木仍归属国有,认建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

第十九条认养者在认养期间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不得改变认养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大足县绿化委员会有权终止其认养权并撤消其荣誉牌及冠名权。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足县绿化委员会将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评比表彰由大足县绿化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标志牌、荣誉碑等样式由大足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