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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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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电镀污染,保护濑溪河龙水段水环境安全,加强对大足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以下简称电镀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电镀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镀污染,是指电镀企业、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废水处理场(以下简称电镀排污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所产生的电镀废水、废渣外排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镀小区范围为:东至原龙水氮肥厂,西至大足县三鑫制品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北至电镀废水处理场,南至彭裕奎电镀作业场,其具体范围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镀小区内所有电镀排污单位。

第五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足委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园区(含电镀小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相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县环保局对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龙水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电镀小区内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小区内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经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或进行作业生产。

电镀小区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实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处理技术。其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本办法实施后,电镀小区外严禁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

第九条电镀小区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日向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电镀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要求变更的申请和变更的有关材料,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变更登记有关手续转报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核审。

第十条因破产、关闭或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及时转报县环保局为其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电镀小区内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变更法人代表、分立或合并时,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及时将其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县环保局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被中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由县环保局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污许可证。

被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电镀小区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四条电镀小区内生产性用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进行规范管理,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随意改动,严禁用自备水从事电镀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排污管网系统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废水必须经排污管网系统排入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任何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擅自建设排污管道系统。

第十六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定期疏通本单位的排污管道和沉砂井,规范电镀废水的排污口。

第十七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本着清洁生产的原则,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从而降低电镀废水治理成本和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电镀废水治理实行有偿服务原则,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按生产性用水排放量及电镀废水处理费单价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于每月5日前将电镀废水处理费缴至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按电镀废水实际处理进度将电镀废水处理费拨付电镀废水处理场。

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电镀废水用水排放量按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所反映的数量计算,每月1日由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定。电镀废水处理单价,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电镀废水处理场和电镀企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定价原则进行协商核定。

第十九条电镀废水处理场必须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建卡,其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电镀废水达标排放,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电镀废水处理场的电镀废渣应及时交与有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拆除或闲置电镀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条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未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签订电镀废水处理合同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未取得县环保局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由管理办公室提请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镀废水处理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停运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办公室按其停运的天数扣除相应的电镀废水处理费,并报请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县环保局处以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环保局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在龙水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和排污管网,并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生产。否则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