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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修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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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全旗全日制公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

第二章    学    制

第四条:小学学制为六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学制为三年(即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但2007年秋新招初一的学制仍为四年制;高中学制为三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小学入学年龄)

小学入学年龄一般为6周岁,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各校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或法定监护人。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少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七条(初中升学)

初中毕业生经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选拔后,升入高一级学校。普通高中只招收有本旗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各学校招生均根据考试成绩、评价结果、依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旗居住且具有本旗户籍的适龄儿少,其监护人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旗居住且具有本旗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旗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确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的,应及时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高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初中和小学一周内未办理手续的,学校要采取“三访两报告”等措施动员其入学。若动员无效,则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委员会)依法强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被监护人入学。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学生编制学籍号和档案号,并将该生基本情况录入学生信息数据库。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注册的,高中学生视旷课论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防流控辍”的有关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4人,初中和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转学生是指户籍迁出或迁入本旗区,需在相应旗区就读的中小学学生。

本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回本地就读,学校要设法解决,高中生需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高中学生(或受处分期间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一周。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学籍登记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和预防接种卡,高中学生还需附高中录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小学、初中学生申请转学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持有经转(借)出、转(借)入学校双方和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的《义务教育阶段转(借)生商转表》,方可到接收学校就读,(“商转表”要求内容一定要如实填写,特别是转出学校)。

高中学生转学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否则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转学生不准就转就退。中小学毕业年级一律不办理转学手续,特殊情况需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阶段凡中途上中专的,学校须出具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过的),否则一律按辍学论处。

本旗转学生,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地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地常住户籍、持本地《暂借证》且具备在本地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十八条:借读申请人可直接与学校联系,若确有困难的,要向暂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推荐、协调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借读生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借读手续可参照转学生要求。

第二十条:(相关待遇)

借读生可享有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适用对象)

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者、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校要责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或监护人持旗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城镇中小学、农牧区初中学生休学需旗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农牧区小学需苏木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

第二十三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得在任何学校随班就读)。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若因患传染疾病休学的,需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康复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学校可根据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还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适用对象)

学生因患有无法治愈的重症或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旗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司法部门判刑或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二十七条:(退学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时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八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九条:(升级与留级)

中小学实行年限教育,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中小学取消留级制度。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生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肆业

第三十一条:(毕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业期满,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凡未建档的学生毕业后不发毕业证书,且不准参加本旗组织的招生考试。

第三十二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旗、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开除学生。

第三十八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与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出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恢复其学籍。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条:(电子化学籍管理)

从2007年秋季起,中小学学籍全旗统一使用市教育局研制开发的电子化学籍管理办法。各学校和教体局要配备一名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的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同时还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和附属设备,实行专人专机学籍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分类归档后录入计算机。

第四十一条:(新生建档与学籍变更)

新生建档、信息录入及学籍管理变更工作须在开学三周之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手续办理与审批)

学生转(借)、休学等手续,务必学生本人或家长亲自到相关单位办理。审批工作采取专人负责,一枝笔签字,并盖单位学籍管理专用章。

本旗范围内转(借)学手续要求一式三份,跨旗区手续要求一式四份。

转(借)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接收学校审核签字盖章——转(借)出学校加注意见盖章——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转交转(借)出和转(借)入学校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旗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