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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需征税率给予部份豁免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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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需征税率给予部份豁免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0/2002号

发布日期:2002-4-4

执行日期:2002-4-1

博彩中介人佣金税项之部分豁免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博彩中介人佣金税项之部分豁免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需征税率,给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责任之适用税率定为3%.

第二条 豁免期间

上条所指税项之部分豁免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