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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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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巴府办发[2008]34号

发布日期:2008-7-24

执行日期:2008-7-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自去年11月全市启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化债规划,明确化债目标,落实化债责任,筹措化债资金,规范偿债程序,化债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普九”化债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加之一些地方工作尚有不实,化债工作中还存在着债务余额有水份、债务化解有虚报、化债资金拨付不规范等问题。为有力推进全市“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化债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化解“普九”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巴中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债任务,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化解“普九”债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普九”债务化解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普九”化债的牵头组织工作,及时开展债务状况的核查以及化债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审计部门要严格审查化债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参与复核“普九”债务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认真清核“普九”债务并将化债资金及时兑现到债权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化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研,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债务化解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稳步推进。

三、全面开展债务清理核查,确保债务真实准确

各县(区)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要求,在已初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开展“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加大债务核查力度,挤干债务水份。在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坚持逐校、逐项、逐笔审核,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债务余额。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核实属故意虚增“普九”债务的,要坚决予以剔减,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工作失误虚增“普九”债务的,要按程序予以调减;对漏报的“普九”债务,要足额纳入债务报表体系,单独进行登记,纳入整体偿债规划。各县(区)(不含平昌县)“普九”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由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级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审核复查。

四、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要根据偿债规划测算资金需求并安排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后仍有缺口的,要从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超收收入等新增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普九”债务。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要求,将所有偿债资金(包括学校自筹资金)归集到相关偿债专户,加强资金筹集、支付监管。二是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偿债优先顺序,拟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偿债实施方案,各学校要按程序公开、公示偿债方案。三是切实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减少资金周转环节,确保偿债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四是规范“普九”债务化解的会计核算办法。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农村“普九”债务偿债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巴财库[2008]26号)要求,统一规范“普九”债务化解的会计核算。

五、严肃化债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财政、审计、教育、监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全程监控,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化债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违纪违法原因,导致补助资金被追回的,所涉债务由该县(区)自行负责化解。

六、严格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