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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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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词语】:检察厅 【注音】:jiǎn chá tīng 【释义】:1.旧中国检察机关的通称。清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分别为: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行检察厅、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 3、日本的检察机关名,法务省内设最高检察厅作为最高公诉机关,在各地分别设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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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举报工作处、来信办理处、来访接待室。领导厅长:王晓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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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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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罪情况、趋势,并提出对策;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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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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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概述职能领导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职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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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厅

官署名。清天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审判厅外,又设立地方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见“检察厅”条)。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详情>>

地方 检察厅 检察 察厅


高等检察厅

清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于设立高等审判厅外,又陆续设立高等检察厅,以执行检察职权。置检察长、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等。民国沿置,惟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民国党政府时期,合审、检二厅为法院,高等检察厅改为高等法院的检察处,检察长改为首席检察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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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词语】:检察厅【注音】:jiǎnchátīng【释义】:1.旧中国检察机关的通称。清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分别为: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行检察厅、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3、日本的检察机关名,法务省内设最高检察厅作为最高公诉机关,在各地分别设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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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始设,附设于大理院。掌大理院民刑案内的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有枯丞人,检察官六人及主簿、录事等员,继又增设典簿一人。辛亥革命后,民国北洋政府的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设检察长(或总检察长)一人、简任,检察官数人。检察官遵照刑事诉讼法与有关法令规定,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实行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有关任务。此外,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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