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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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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教学〔2009〕16号

为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在国家允许的招生单位和专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直接攻博方式仅限在设立研究生院高校的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试点进行,招生对象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本专业博士生招生规模的20%。有关高校须按科学、严格、规范的原则自行拟定招收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实施办法,报教育部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此类招生。有关高校对学生跨校报考直博生应予鼓励,不应采取行政手段加以限制。

三、组织管理

 (一)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落实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选拔、成绩使用、录取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并对招生单位的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办理有关录取结果的备案手续,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四、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各招生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编制博士生招生目录的年度通知等规定,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五、招生报名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5.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达到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

7.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招生单位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报考专业学位博士的考生除满足报考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招生单位对考生提出的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等条件。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招生单位在学硕士生。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兽医博士等三个专业学位博士如采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只允许在对应的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兽医硕士三个专业学位硕士中进行。教育博士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进行选拔。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学位博士暂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进行选拔。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尚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方能报考博士生。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考生不能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二)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

报名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各招生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博士生招生考试。

六、考试与评价

 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试与评价过程包括:

(一)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单位在初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在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在判断其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二)初试。

初试的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进行,考试必须在本单位之内进行。除进行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三)复试。

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招生单位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单位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在复试阶段还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体检应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初试(考核)、复试形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参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向考生公布。

七、录取

 (一)原则和有关规定。

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考生的录取结果无效,同时将追究招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收到招生单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有特殊原因不能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说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招生单位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程序。

在录取前招生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招生单位的院(系、所)应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招生单位应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由招生单位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三)时间安排。

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结束。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录取结果(包括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录取的结果)通过本单位网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各招生单位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须在2010年7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上报教育部。

八、招生计划管理

 (一)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所在的单位统一安排解决。

(二)各招生单位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教育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三)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规模数,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有关高等学校,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

(四)专业学位博士的招生计划由招生单位在本单位博士生招生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九、违规处理

 (一)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应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招生单位应及时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四)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的密级与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考试自命题密级相同,即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在培养过程中经招生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由招生单位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其中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应在其入学3年内提出转硕申请)。招生单位应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成相应年级硕士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