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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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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及2008年7 月1日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按照“操作规范,统计准确,工作扎实,结果公开,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实现应保尽保,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将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县扶贫、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低保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 低保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扶贫等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800元。低保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对农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测算调整,确保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与全县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低保标准的制定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一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二是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水、电、煤等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三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一类对象主要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二)二类对象主要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特大病、因高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三类对象主要为家庭成员因病、因残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四)四类对象主要为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三、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不能人为将一个家庭拆分保障,或单独保障某一家庭成员,应全面反映整个家庭的现实情况。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家庭生活标准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及其他高档家用电器设备的;

(五)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5年的;

(十)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十一)私自出卖承包土地和未经批准私自出租承包土地用于非农生产的;

(十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 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

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要按《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准确核查其家庭纯收入,即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收入;

(二)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三)外出务工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人口

人年低保金额=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政府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救灾款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金、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七)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八)县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五、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要严格执行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 “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请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以家庭为单位);2、户主身份证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复印件;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患重大病人需提供患病病历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村委会评议

1、入户调查。村委会组织农村低保调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签字并提出意见,户主签字认可。

2、民主评议。调查结果如实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困”,形成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由评议人签字。

3、公示(第一榜)。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户主)姓名、家庭保障人口、享受类别、年人均保障金额,年家庭保障金额等。

4、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委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表存根(加盖村委会公章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

1、审核。乡(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户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结合村委会评议结果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乡镇调查人一栏签字。

2、公示(第二榜)。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经集体评议后,委托村委会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附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相关材料退回村委会,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

1、审查。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

2、公示(第三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委托村委会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对家庭情况、拟批准意见、补助金额、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3、审批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享受低保资格,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时退回乡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可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代为保管。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筹集,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县、三级按比例分担,低保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份,根据保障对象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编制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府市议〔2008〕6号)要求,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人员培训、证表印制以及调查核实费用等开支。

(三)农村低保金采取货币化发放的形式,按季度发放,各乡镇应及时将增减变动情况报县民政部门,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乡镇存折要由低保户本人保管,用于提取低保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扣留和占用。

(四)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杜绝挪用和挤占现象发生,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七、 日常管理

(一)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报告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续保、增发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村委会要随时掌握在保人员的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动,办理相关手续,对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安排的调查,要认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停发低保金的要书面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乡 (镇)、村委会在随时受理个人申报不定期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对所有保障对象还要实行定期核查与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份核查1次,调查人员要对已享受低保的人员逐户进行调查,根据核查的结果,提出续保、增发、减发或停发的意见。

(二)县、乡(镇)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档案目录、申请书、《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复印件,各种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逻辑关系要准确。

(三)县、乡(镇)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委会有低保工作协管兼职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由县财政支付一定的经费,公开招聘专职人员,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并给他们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八、管理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村民委会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如哪级不按低保政策办事,出现上访和不稳定因素,严格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一)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故意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

4、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5、冒名顶替领取低保金的。

(二)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三)申请人对县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减发、停发农村低保待遇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